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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服务业项目不分割产权管理,保障服务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本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及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不分割产权的定义
不分割产权是指项目不可进行分割销售、转让的房屋产权。不分割产权比例是指项目不可分割销售、转让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
二、不分割产权比例的确定
(一)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新建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等重要商贸项目以及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单位要求明确不分割产权销售比例的,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前,属地管理单位应向市服务业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提交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该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出让方式,吸引投资商参与。
(二)通过书面承诺或补充协议明确。已建或在建的服务业项目,在原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不分割产权比例要求的,可通过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单位与投资商协商以签订补充协议或投资商作出书面承诺的方式予以明确。
三、不分割产权的审定和锁定
(一)投资商依法取得土地后,根据明确的项目不分割产权比例和要求,将该项目不分割产权的具体范围在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中加以明示,经市服务业发展局审定后,由市建设局、市发改局分别在《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表》批复、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
(二)对已经明确不分割产权比例要求的项目,市发改局应在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中同时予以明确。
(三)对在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中暂不能明确不分割产权具体范围的项目,在申请该项目房产预售前,投资商应持审核申请、项目测绘报告、不分割产权面积和区域清单及图纸等材料,报市服务业发展局审核。
(四)不分割产权范围的划定,按照“底层商铺优先、整幢整体界定”的原则进行审定,对项目涉及多幢独立建筑的,则以“幢”为单位进行划定。
(五)市建设局应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局的审定意见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和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锁定。
四、不分割产权的融资管理
(一)经锁定的不分割产权,原则上不得以抵押、典当或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确因项目培育发展需融资的,投资商须提出申请并经项目属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服务业发展局审定(房屋产权证上注明不分割产权的除外)。市建设局按审定意见办理房产他项权证。
(二)对以不分割产权进行融资的项目,市服务业发展局应建立相应的融资登记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不分割产权进行融资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融资资金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附则
(一)对现有服务业项目中明确由投资商保留、持有产权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凡弄虚作假、融资资金移作他用和未及时办理融资登记、他项权证注销手续的,一经查实,三年内暂停办理融资审批;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