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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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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横街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验收和结算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区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出资或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本规定实行。

第三条建立横街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监督小组,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等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等工作的实施操作。镇工程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工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负责招标通告、招标文件等起抄工作,以及招标信息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在招标工作开始时,应告知工程监督小组,自觉接受其监督。

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工程监督小组说明情况,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采用邀请招标的,确定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工程,报请镇长同意后可不实行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六条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报名工作,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业绩等进行审查,再交工程监督小组审核。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若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开标。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八条对于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必须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工程监督小组一起审查,否则审查结果无效。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九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定地点,如有更改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通知各投标人。

第十条开标会议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招标人及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评标方法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工程监督小组一起商量,确定并在开标会议上宣布。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公布,开标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工程管理、验收和结算

第十三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若发现施工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质量有严重影响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施工、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联系单,要写明变更原因、变更后的造价等内容,若变更后的造价在5千元以下的,报工程联系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核,超过5千元的报镇长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先由该工程联系领导提出,再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程验收应当出具验收结果报告,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必须参加验收,负责全程监督,否则工程验收结果无效。

必要时,工程监督小组也可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一同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的结算书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并负责送交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镇主要领导和工程监督小组。

第十七条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方法严格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工程监督小组应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工作的监督,若发现招标、投标、验收和结算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做好每个工程的资料归档工作,资料存档一式二份,一份存镇档案室,一份存放在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