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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系统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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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系统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车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建设发展,现根据上级对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车使用

第一条公车使用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方法,应明确办公室或专门科室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

第二条公务用车须填写《单位车辆使用申请表》,根据登记审批先后顺序及办理事情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派车,并尽可能将同一时间、同一路线的用车人合并安排。在市域内申请使用公务车辆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市域外申请使用公务车辆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三条公务车辆不得作为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工具,非车改单位领导公务用车应由专(兼)职驾驶员开车,驾驶员本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将车辆私自出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外协工作需要使用公车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郊游、度假、娱乐和办私事等,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公车的,须经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五条对已享受车贴工作人员,不安排公务用车,因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及在市域外办理公务经批准可以使用公务车辆。因公务需要在市域外使用自备车的,则按照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汽油费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第六条对未享受车贴工作人员因公务在市域外使用自备车的,则按照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汽油费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市域内因公务使用自备车的,油费补贴另行制定。

第七条非工作日和非工作时间无派车任务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确因特殊公务需要,车辆临时停放在单位外过夜的,需事先报告车辆统一管理部门。

第八条车辆用油采用“油卡”充值加油制,充值后的油卡由驾驶员本人领取并妥善保管,并限车、限油品种专用,不得作为他用,更不能为他人车辆加油。油耗由车辆统一管理部门根据里程数每月核算一次,全年汇总,作为对驾驶员年终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公车行驶过路、过桥费由驾驶员每月根据派车指令出车线路按日认真填写车辆过路、过桥清单,由车辆统一管理部门按派车单审查核对,按实列支。驾驶员不得替他人或外单位报支过路过桥费。

第十条考虑驾驶员工作的特殊性,节假日因公务出车的,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予以加班补贴,市域内每天50元,市域外每天80元,加班补贴含财政规定的住勤补助。

二、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由车辆统一管理部门专人扎口管理,按市财政部门规定实行定点修理和车辆保险,计划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上时,须事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流转实施修理,大修必须与修理厂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流程:由驾驶员申请,车辆统一管理部门会同去修理厂认定修理项目,修理完毕驾驶员带回已验收签字的修理清单第二联交办公室审核,修理厂按期开具正式修理发票并连同有驾驶员已签字的第一联修理清单送办公室办理结账手续,手续不完备的财务不予列支。

第十三条车辆在用车途中发生故障,必须及时告知车辆统一管理部门,就近所在地从简修理,返回后由用车人和驾驶员向车辆统一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提交修理凭证予以确认。

三、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文明行车”的理念,严格遵守交通行车规则,谨慎驾驶,不开赌气车,不开英雄车,对违章罚款,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开车,禁止无证驾驶,酒后开车一切责任均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私自用车或未经许可私自出车而发生的车辆事故,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追究驾驶员的违纪责任。

四、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对当月未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给予200元/月的安全奖,对车辆发生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超过50%及以上责任的,修理费用600元及以上的则扣除驾驶员当月的安全奖,超过1000元扣除2个月安全奖,超过3000元扣除3个月安全奖。

第十八条为鼓励驾驶员安全行车,对全年安全无事故的专职驾驶员进行奖励,全年安全行车1~2万公里奖励500元,2~3万公里奖励800元,3万公里以上奖励1500元。

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自觉执行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服从调度、服从管理,下班后、节假日若因公务用车应服从安排,对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纳入能力作风建设考核,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第三、四、七、八、九、十五条的,按局能力作风考核奖惩规定执行。

五、使用监督

第二十条自发文之日起,局机关、地震局、住房保障办、各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为加强本规定的落实和执行,由住建局监察室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