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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管网、泵站及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规范管护市场行为,严格管护安全作业管理,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根据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污水处理设施管护是指对污水收集输送管网、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运行设施的巡查、检查疏通、设备抢修、污泥清理、工程改造等作业行为。
二、在污水管道、窨井、污水泵站、污水池等维护和清淤作业时,其作业环境存在有毒、有害、易爆气体等影响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风险,凡在以上环境从事污水处理设施管护作业必须按本规定严格执行。
三、区排水管理处负责全区(未收购移交区域除外)污水处理设施管护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各镇水利站或污水管理办公室是污水管网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镇辖范围内污水管网、污水泵站管理维护及安全作业的管理职责,必须制订管网巡查维护工作职责,组建成立污水网站设施管护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管护公司进行管理维护。
四、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行单位是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承担厂内污水处理设施检查维护安全职责,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制订专项安全作业规程。
五、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城区污水管网、污水泵站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和安全监督职责。
六、高新区、经发区、太湖湾管委会及相关镇政府在污水设施未办理移交前仍是各自辖区污水管网、污水泵站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和安全监督职责。
七、各管护责任单位在日常巡查管护过程中,如发现有损管网、泵站运行安全的各类开挖施工、擅自接管、疏通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行为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告知作业场所危险特性,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八、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巡查责任人应经业务知识培训,了解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工作的危险特性,掌握防范自救的基本技能,确保巡查人员自身安全
九、涉及污水管网检查疏通、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处理厂设施检修、污泥清理等下井、下池及进入管道等作业行为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专业公司负责处理,并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施工作业。
十、承担污水处理设施管护作业业务的单位是管护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取得相应管护资格,必须制订严格的安全作业许可审批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具备满足安全作业的必要装备设施,对承接管护作业项目安全生产负责。
十一、管护作业单位在现场开展作业时,必须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者和监护者的职责,并在上岗前进行安全作业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牢记各项作业的操作规定程序,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二、管护作业单位下井、下池及进入管道作业前必须摸清井内深度、管径大小、走向、水位、环境等状况,检测判明气体情况,根据作业环境情况采取先行通风、降水等有效措施,排除作业场所毒害易爆气体等安全隐患。
十三、管护作业单位必须加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了解特殊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性,掌握安全作业基本知识,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管护作业。
十四、具备管护作业资格人员在下井、下池和管道内作业时必须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穿戴防护服和救护索等必要安全用具,作业现场应做安全围护,设置警示标志,并严禁吸烟,确保安全可靠方可进行作业。
十五、在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中毒等事故,现场救援者必须佩戴专业防护用具实施救援,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警,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出现更多的伤亡。
十六、本规定自发文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