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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财政性投资工程管控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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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财政性投资工程管控规定

为切实强化对区财政性投资工程的管理,确保立项、招标、建设、审计等重要程序能够规范运作,发挥财政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凡属开发区财政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含经济发展公司、区各事业单位、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必须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其中5万元以下的,经条线、财审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5万元以上的,由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议讨论立项。具体由各实施单位向会议递交书面可行性报告(主要介绍项目投资的概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程款兑付方式等)。实施单位汇报后实行回避,由会议决定是否立项。规划建设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同志列席会议。

二、所有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阳光操作,实行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上的由市招标办公开招标,5万元-50万元的由开发区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公开招标或邀标,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条线、财审分管负责人会商后,报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比价发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的资质等级和法人资格。未经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安排的建设工程,概不结算建设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有招投标项目必须做好相关招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财政性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包括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图审、消防、防雷审查、报监等),明确现场负责人及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实施有效的管理。如在建设工程中发现有诸如偷工减料,不服管理,不按合同及图纸施工的违规违章行为,实施黄牌警告制度,三次黄牌警告的单位5年内禁止参加开发区的项目建设活动。

四、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工程量或增加造价的,须事先出具报告,经条线、财审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对造价较大的要由专题会办会议确定。增加的工程量一并列入审计。工程量的计量需要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并由审计单位复核后方可确认。

五、所有工程必须进行决算审计,最终以审计价格开具税务发票结算工程款,工程决算不经审计的一律不得付款或抵冲款。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验收制度,综合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决算及相关工程竣工资料,并承诺审计结果核减额超过5%的相关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工程款中抵扣)。

六、建立开发区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分设招投标工作小组、工程建设工作组和工程验收审计工作组。

七、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