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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更好地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现根据《省村级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促进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促进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顺利开展;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保护集体、资产安全与完整;搞好收益分配,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管理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指导和帮助农民搞好经济核算,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村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5~7人,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和老干部等组成,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望的村民担任,并报镇政府批准。民主理财小组享有预算与审核权、会计科目审查权、违纪纠正监督权、财务问题解释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等。每月28日为民主理财日,各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中在这一天对当月发生的村财收支票据、现金、实物等进行审核,并在发票上盖“同意报销”或“不同意报销”专用章,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帐,同时对不合理开支项目做好记录,及时向村领导班子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村级必须通过财务管理机制,配备报帐员。村主干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帐员,报帐员必须通过培训,熟悉业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报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换或任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镇三资服务中心、经济办核准后,报县经管站和财政部门备案。报帐员离任前要经农业服务中心审计,更换财会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换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章。村报帐员应参与村里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在补贴、奖金和福利等方面与村主干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各村财务管理应全面实行“镇管帐村管财”体制,规范财务管理。
第七条村级财务活动必须实行有计划管理,每年要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开发性投资等年度财务计划。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终作出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各项计划都应通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上栏公布,接受群众检查监督。
第八条财务计划执行前要报镇三资服务中心、经济办备案,镇三资服务中心、经济办对年度计划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内容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第九条村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内控制度。集体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多头开设帐户,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在500~1000元以内。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土地征用款的管理,除发给农民的,所提留部分土地补偿款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及公益事业,并经村民代表一事一议决定,在动用此款前,必须制定计划报镇政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款。
第十一条严格现金专人管理制度。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按规定使用《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严格执行镇中心会计管帐、报帐员管钱,帐管分别管理和支票印鉴分别保管的制度。非报帐员不得利用职权插手现金管理。会计每月末与银行、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现金。报帐员必须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由会计管理,报帐员使用收款收据,必须向会计办理领用手续,收入手续要完备,每张收据要做到“四章”即单位、主管、会计和出纳章齐全,每季度清理一次。对收入超过三个月不入帐以挪用公款处理,超过半年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二条村财务活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勤俭办事,艰苦创业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用工和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控制接待费标准和总额。①严格控制脱产人员数。总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固定补贴人数5人;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固定补贴人数7人;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固定补贴人数9人;4000人以上,固定补贴人数11人。其他人员一律采取实误实补的办法。村干部补贴标准根据村财收入、工作职责与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而定。每人每月工资最高应控制在元以内(包括县、乡财补贴),具体方案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批准后执行。②严禁用公款购置交通、通讯工具,村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购置摩托车、手提电话、住宅电话。③统一核定正常经费开支标准。即3000人口以上的村,一般控制在10000元以内,2000~3000人口的村,控制在8000元以内,2000人口以下的村,控制在6000元以内。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经费开支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④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格借出差、参观、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旅游。镇以上领导机关统一组织的参观、考察费用按规定报支。
第十三条村级财务坚持村主任审批一支笔的制度,生产性开支,每项业务在2000元以下,由村主任审批;超过2000元,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非生产性开支,每项业务在1000元以下,由村主任审批;超过1000元,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生产性开支超过5000元,购置价值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开支发票都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村主任审批方可报销。报帐员有权对收支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报帐员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因公出差借用现金,必须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并在公务办理完毕后五天内结算清楚,否则按挪用公款论处。
第十六条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3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产役畜、经济林、农业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均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建帐、建卡,落实管理使用责任制,做到帐物、帐卡相符。固定资产每年应盘点清理一次,并按年折旧8%提取折旧费。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根据闽农办[1997]102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村集体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方案由村拟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资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有工程预算方案和技术部门可行性论证,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镇政府同意后,向县计划局申请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基建完工后应由村两委,工程技术监督部门联合鉴定,验收和决算,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帐户。
第十八条上级专项拨款,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以及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等均要进行专项核算,并建立明细帐目,专项管理,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超支,努力提高专用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果、茶场、工厂以及企业单位等项目的承包,必须经村集体研究,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集体利益。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采取权力包、低标包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村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各村要在人群聚集地或公共场所设置财务、村务公开栏和民主理财意见箱,每个月10号公布上月收支情况,接受群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主干任期届满,要实行离任审计。对村提留镇统筹和各专项基金、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项审核。每年由县经管站、镇三资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村财务进行交叉审计,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贪污、挪用现象。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月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