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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轮岗交流管制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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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轮岗交流管制规定

为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锻炼工作能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廉洁从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市股级干部交流轮岗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轮岗交流的范围

在全体管理人员(侧重二层管理人员)岗位之间进行。

第二条轮岗交流的形式

根据保护和促进管理人员队伍健康成长的需要,在企业内部侧重对二层管理人员实行有计划地轮换任职。

第三条轮岗交流的条件

1、各分场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2、直接从事财、物管理和计划、资金、项目建设以及土地等重要岗位满五年的二层正职,必须进行轮岗交流。其它岗位视工作情况进行轮岗交流。

3、在同一科室、分场由副职升任正职且连续任职满五年的,有计划的进行轮岗交流。

第四条轮岗交流的纪律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轮岗交流制度,严格程序,轮岗交流对象须经民主测评、集体研究确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轮岗交流对象。

二、干部接到轮岗通知后,必须在七天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配的,免去职务调离原岗位按待岗处理,且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扣发年终奖。

三、有接收轮岗人员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安排好合理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场综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