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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办接待管制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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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办接待管制规定

各站、所、办:

为加强管理,节约开支,严格接待标准,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街道接待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充实完善后的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如下:

来宾来客以及会议用餐:

街道来宾来客及会议用餐应先报告分管机关事务领导,后由分管机关事务领导通知党政办用餐标准,党政办根据用餐通知统一在指定地点安排就餐,用餐不得超过标准;特殊情况由书记、主任或机关事务分管领导同意,否则超过标准部分由接待人员个人承担。用餐后,及时清点酒、饮料等数量,接待人员或经办人员要在当天的用餐票据上签字。特殊情况需到指定地点以外酒家用餐的,须经书记、主任同意,否则陪客人员个人承担费用。若遇节假日或临时接待任务应先电话联系而后补办手续。

用餐标准:

1、来宾来客标准:街道一般来宾来客用餐标准每桌不超过400元(不含酒水),酒水啤酒、白酒、葡萄酒按普通的另行安排,不足一桌的,根据来宾来客数量按比例安排伙食标准,处级或处级以上或遇特别重要接待餐,需提高伙食标准的,经请示书记或主任后,另行安排。来宾来客原则上由相应的分管领导或站办负责人陪同用餐,特殊情况需增加陪餐人员由书记、主任或机关事务分管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安排。

2、会议用餐标准:节日(送兵、“三八”、“五四”、重阳等)会议餐每桌350元;村干会议每餐每桌280元;由参会分管领导或站办负责人陪同用餐,团拜及重大活动用餐标准另定。

结帐方式:

1、餐馆凭用餐结算单于每季度初到党政办复核结算。并按下列途径结帐: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其上级来宾来客接待费用由该单位承担,每次接待总费用在500元(含酒水)以内的,由站所办负责人审批;500元(含500元)以上由分管领导监批、会计核算中心按规定报销;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由办事处负责,接待单位复核后交党政办和机关事务分管审核后按规定报销,无论是站办或办事处结算,未经批准,接待费超过规定的标准,其超过部分的费用由接待人员承担。

2、党政办应及时做好街道餐费统计,按季汇总通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