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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停办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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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停办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服务停止计时办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驻市政府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停止计时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停止计时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停止计时办件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政务服务办件停止计时应当遵循合法、诚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应当停止计时的办件不得未经停止计时即以不予许可、不予批准或退档等方式办结。以下情形应申请办件停止计时:

(一)行政机关作出政务服务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

(二)自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三)应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

(四)因产权不明晰或产权争议须暂停办理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发函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

(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策性措施,造成行政机关不能按时作出政务服务决定的;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行政机关不能按时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

(八)非本行政机关可控因素需要暂停办理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六条审批办件需停止计时的,行政机关应将其理由及所需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办件停止计时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对报送的停止计时理由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申请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填写申请表,注明办件编号、停止计时理由、预计所需时间等事项;

(二)责任科(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行政机关领导批准并盖章;

(四)市政府服务中心核准并录入信息系统;

(五)停止计时理由不符合本规定的,市政府服务中心驳回录入申请。

第八条除上报件外,停止计时办件应根据实际情况预设暂停期限,预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停止计时仍未能继续办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按不予许可、不予批准或退档等方式予以办结,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产权争议调解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发函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函复。

第十条在停止计时理由消失或终止后,经办人应当及时进行恢复计时操作,确保办件按期办结。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不能申请办件停止计时:

(一)因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出差、开会、休假或忙于其他公务不能及时履行职责的;

(二)需报本行政机关领导审批或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

(三)待申办人缴纳税费的;

(四)法定应进行公告、公示、委托评估或实施其他可预期期限的固定行为的;

(五)承诺或法定办结期限中已经包含第五条所列情形所需时间的;

(六)行政机关自身因素或行政机关可控因素造成的其它时间延误。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及时进行恢复计时操作或不及时通知他人进行恢复计时操作的;

(二)报送虚假的停止计时事由的;

(三)自行录入虚假的或非法的停止计时事由的;

(四)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本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相关部门的咨询,造成办件拖延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