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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展资金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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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展资金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关于印发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严格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明确重点,突出效果;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体现市场优先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市、区财政实得部分。

第四条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园区整治;

(二)入园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

(三)弥补园区内企业改制成本不足,如欠两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有关支出;

(四)公共设施的维护费,如绿地、公用水、电设施等的支出;

(五)园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章资金核算管理

第五条区财政局设立“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专户,管理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专项资金收、支总分类账,核算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设立分类明细账,按照市都市工业园核算管理要求,详细核算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及使用效果,并按月及时、准确向区分管区长、财政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报表并附说明。

第四章资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执行预算管理。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每年10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收支明细预算,经区财政局预审,报区长办公会审核,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送区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八条严格审批程序。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签订的项目合同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园区领导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区领导审批后方可列支;

第九条明确审批权限。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支出,由分管区长审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支出,由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编报支出计划,经区财政局预审,10-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分管区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由区长审批。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区财政局负责对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管理。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区财政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