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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人防建设金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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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人防建设金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及《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了保证区人防工作正常进行,加强对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工作特点,制定我区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来源于区级财政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实施人防工程及信息化建设、组织指挥、人防事业教育、宣传及发展所需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一)严守法规,突出重点。人防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集中用于人防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确定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资金预算,杜绝随意性。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对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非保密信息)等,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立项和预算

第四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程序

(一)区人防办相关科室根据当年应达工作目标确定项目内容,作为确立项目预算决策的依据,申报项目材料时需编制项目的明细内容,提出初步意见。

(二)对评审入选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

(三)区人防办修订复议的项目明细预算后,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资金预算,对各项支出的测算依据、事由、标准、用途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区人防办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支出;

(二)人防组织指挥支出

(三)人防通信报警支出

(四)人防宣传教育支出;

(五)人防行政政法及法规建设支出;

(六)其他人防工作必需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人防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

(一)区人防办年初分月列出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区人防办每月根据用款计划进行申报,区财政局按预算执行进度审批下达。

(三)区人防办相关业务科室提出使用项目、目的、方法,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的人防建设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人防建设专项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投资和与人防建设专项工作无关的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区人防办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或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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