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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服务政府,实现公共资产、资源综合效益最大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总结过去的实践,结合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公共资产、资源,包括房屋、构筑物等有形资产,广告经营权、公共设施冠名权、各类市场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公共资源。
第二条市域范围内的公共资产、资源出让和对外租赁,一律依法依规实行招、拍、挂。
第三条公共资产、资源处置必须严格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出具资产、资源处置报告,报告要说明处置资产、资源的概况和处置用途。
(二)政府批准。凡处置300万元以下的资产、资源项目,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突破以上限额的,须报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资产评估。相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处置批复,组织评估机构对被处置的资产、资源进行评估。
(四)招标委托。招标机构,由处置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投资项目招标和建设管理的规定》,按服务类招标竞价选择。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办理。
(五)公告会审。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出让公告报市招标办。由市招标办报请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专题研究决定。突破300万元的,须报市长签发。
(六)信息。决定的公告方案,由法定出让机构或招标公司,依法依规对外。
(七)组织出让。由法定出让机构或招标公司组织实施招、拍、挂,与中标者签订合同。成交价款应及时解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八)档案入库。大宗公共资产、资源出让档案,由市档案局及时归档组卷,依法管理。出让单位应留副卷备查。
第四条特别事项。
(一)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出让按相关政策和规程办理。
(二)划拨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须先收储后依法出让。出让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收储由市人民政府视情决定。
(三)公共资产、资源的拍卖逐步实现网上交易。
(四)建设用地出让公告中,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总规,明确出让用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防空、停车和建筑风格、建筑色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事项。
(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告的邀约。
(六)投标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征信管理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和法人代表个人信用报告。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第五条责任划分。
(一)市长是公共资产、资源出让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副市长对各自分管单位的机关和所管辖资产、资源负直接监管的领导责任。
(三)分管招投标和主管资产、资源经营的副市长,对资产、资源出让处置程序到位和出让处置效益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市财政局局长对资产、资源出让负直接监管责任。
(五)市审计局局长对资产、资源出让效益负审计监督责任。
(六)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对本机关和所管辖的资产、资源出让处置负直接责任。
(七)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履职把关工作负直接责任。
(八)市城投公司参与资产、资源的处置招标,在可能出现围标贱卖或出让未达到预期效益时,负有按预期收益底线收回、防止公共财富流失的责任。
(九)市招标办,即市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局,负责全市招标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程序到位。
突破以上规定的情况,由分管副市长酌情提交市长专题办公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条责任追究
履职不到位导致资产、资源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