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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民房新建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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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民房新建监管规定

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规划管理,促进我县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原则和目标

按照打造“娄底次中心城市”发展战略和大交通格局的要求,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基础先行、环境保护的原则,实现民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二、民房规划建设管理范围

第三轮县城总规修编未实施前,根据2004年批准实施的《县城总体规划修编》要求,将上梅镇、上渡办事处、桑梓镇所辖的部分村(社区、居委会)为县城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范围,具体的村(社区、居委会)如下:

上梅镇32个社区(村):火车站、福景山、青石街、立新桥、永兴街、崇阳岭、十字街、东外街、玉虚宫、工农河、园株岭、跑马岭、五里亭、华新、北塔、工农、花山、梅树、农科、白洋坪、毛家垅、层峰、新田、新渡、罗家塘、下田、坪山垅、上田、燎原、月照、万家桥、冷水铺

经济开发区和上渡办事处12个村(居委会):望城居委会、桥东居委会、资源、上渡、铁牛、白沙、资江、农丰、塔山、厥根、勤二、集井

桑梓镇5个村:新农村、青峰村、沿河村、大树村、桑梓村

三、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审批程序

县城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审批实施以下程序:

1.民房建设业主申请。

2.由乡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规划、国土、公路、交通、拆违办等部门共同实地察勘。

3.在上梅、上渡的城建规划区范围内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底实地察看后联合审查并签具审查意见。

4.政务中心统一将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5.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主干道两边民房规划建设控制范围

为利于第三轮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对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和S225、S217、S312三条省道部分地段两旁作为县城总规扩展区域予以严格控制,30米范围内不准改建、扩建,60米范围内不准新建、改建、扩建,以确保规划修编和规划管理可持续推进。

凡在建成区和已规划区52米、42米、30米宽的城市主干道两边的房屋按总规修编和控规要求严格控制改建和新建、扩建。

五、征地拆迁户的规划建房管理

未进行安置的征地拆迁户,又确属无房户或拥挤户,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经联审会议核定后,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地段内可以改建,但要依法控制面积和规模。

六、村庄私人新建规划管理

县城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个人新建房屋必须依规划要求,由村委会确定其为无房户或拥挤户并出具证明,由镇(办事处、开发区)国土所、规划所察看后初审,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组织联审察看核定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新建,具体面积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确定。

七、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