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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林政年度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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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林政年度监管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限额采伐计划落实到位,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保证林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林木采伐管理

(一)商品材采伐管理

①林农在办理商品材采伐证时,必须出具《林木采伐申请卡》、《采伐作业设计登记表》和《林权证》复印件。否则,办证单位将不予办理。对上一年度的采伐迹地(含火烧迹地)未完成造林或更新造林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②全县的伐区作业设计由县林调队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林木采伐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小班,必须由县林调队进行规划设计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下的采伐小班,县林调队可授权乡镇林业站进行规划设计,经林调队审签盖章后方可办证。如发现未经林调队审签盖章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县局将取消其办证资格,并由林政法制股和林调队对其设计的小班进行全面核查。

③对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在采伐作业设计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数量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④严禁采伐公路两边、江河两岸、山塘、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的林木。对上述地点的林木,林业服务中心不得出具规划设计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⑤在采伐方式上,主要以小片皆伐为主。伐区材积在10个立方米以上的,要做好《作业设计调查记录》;伐区材积在1个立方米以上的,要进行地形图调绘,如不能实行地形图调绘的,必须进行点记。否则各办证点不能办证。

⑥切实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的监督与管理。工业原料林项目经过认定的,并符合杨树、桤木、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主伐时每亩每年的蓄积量必须达1立方米以上,杉木、松木等速生丰产工业原料用材林主伐时每亩蓄积量必须到达8立方米以上的要求,否则,不得使用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对此,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使用工业原料林计划采伐其它森林林木。

⑦适度放宽生态公益林采伐限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因低效林改造和提高生态防护林效能等需要,经县、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可对生态公益林中的杉木实施小面积皆伐,但其强度不得大于该资源小班蓄积的25%。

⑧林农需采伐楠竹销售的,必须到县局林政法制股申领楠竹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证地点进行采伐,而后方可办理运输证。

(二)自用材采伐管理。自用材必须是林农自用,严禁自用材进入流通领域或转为商品材销售。

①申请自用材采伐许可证时,先由林农写出申请,注明木材用途,再由当地林业服务中心搞好现场作业设计。

②凡农户建房所需木材,必须凭《建房许可证》、《林权证》、《土地使用证》、《造林协议》等相关手续办理自用材采伐许可证。

③其他用途所需木材凭《林权证》、《造林协议》方可办理自用材采伐许可证。

(三)林业规费征收管理

①林业服务中心必须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林业规费征收项目、标准和举报电话。

②在发放林木采伐证时,各林业服务中心不得把县局下达的罚款任务与林农申办的指标挂钩或强行摊派,只能按规定收缴林业规费。

③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收取工本费、办证车旅费以及其它费用,禁止为其它部门或单位代收费用。一经查出,对该林业服务中心主任和主管林政的副站长给予就地免职处分,所收违规资金一律没收上交县局。

(四)林木采伐监督管理

①乡镇林业站要严把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这“三关”,并根据验收情况如实填写《林木伐区检查验收记录》、《林木采伐伐区现场拨交单》。同时,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木材检尺工作。木材在当地乡(镇)启运时,必须经当地林业站两人以上检尺,并在检尺码单上加盖乡(镇)林业站公章和两人以上签字后,方可办理木材运输证。

②对2010年采伐未销售的存山存溪木材还没有办理待调运输证的,必须经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出示证明、林政股现场核实签字后方可办理木材运输证。

③对伐区存在的超伐林木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滥伐林木在15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上报县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④对因伐后验收弄虚作假造成规费流失的,一经查出,处当事人相应流失林业规费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帐,按规定搞好资源建档工作。乡(镇)林业服务中心要对本辖区内的伐区进行逐班逐块检查验收,验收率达到100%。

⑥县局将适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各乡镇伐区进行检查验收,按抽查比例折算全乡(镇)超伐数量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该站主要负责人予以就地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一)强化山场管理

①乡(镇)林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山场加工的监管,坚决取缔那些随意设点加工、资源浪费大、易引发乱砍滥伐的山场加工行为。

②严禁加工“牛栏枋”。对交通不便,路途遥远(5公里以上)的伐区需要加工的,由木材加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林业服务中心核实,林政法制股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并在当地林业服务中心的监督下方可设固定地点进行元木加工。

(二)严格经营加工单位管理。经审批合格的经营和加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木材购销台帐。

①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加工单位原材料收购和销售的监管,督促加工单位如实做好原材料收购和销售的原始台帐,并在每月2-5日前上报林政法制股。对不按时上报的,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处罚加工单位,并停办其运输证。同时,要落实驻厂监管人员,并将名单上报县局林政法制股备查。

②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严禁收购、销售无证木材;严禁收购、加工国家明令保护的名贵树种和古树。

③对无购销台帐或收购、销售无证木材的,县局将责令其停产整顿。

④对纵容、包庇非法木材加工和非法经营木材的,一经查实,将停办其乡(镇)的采伐证、运输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每次1分的标准扣林业服务中心年终考评分。

(三)严格控制削片生产厂家,禁止单纯性废材生产。用废材加工削片的,需经局林政法制股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加工,否则,其产品将按正材折算后办理运输手续。

三、木材运输管理

(一)加强运输证的核发管理

①《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法定凭证。凡在本县范围内起运或转运木材,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县内运输证必须凭林业费用票证、检尺码单、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办理,没有两证的坚决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县内运输证有效期为一天,出县、出省运输证凭县内运输证办理。禁止使用其它任何票据运输木竹及其制品。

②《木材运输证》的延期和变更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过期运输证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凭木材所在地木材检查站两人以上现场核实,并签出意见,签名盖章;木材所在地没有木材检查站的,由承运人出示书面报告,乡镇林业服务中心两人以上实地核准,签出意见,签名盖章,报县林政法制股核实审批后方可办理。

③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处罚的木材必须全部立案,凭立案登记表,到林政法制股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立案后,凭立案登记表、处罚决定书及有效的林业规费票据到林政法制股登记,方可办理罚没材运输证,对票证不符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外县罚没征收材乡镇林业服务中心方案后必须经县林政股核实、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加强出县木材运输及木材检查站管理

①凡经汽车外运出县的木材,林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一车一证,车运数量必须达到40m3/车以上方可办理运输证,未达到此基数的,当地林业服务中心必须出具证明,并由经营户向县林政股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实际数量办证。起运时,必须经林业服务中心两人以上检尺,并在检尺码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从卢峰镇所有货场外运木材的必须经林政股现场核实,股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木材运输证。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税费流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严禁以罚款代替运输证运输木材出境。

②经铁路外运的木材,运输数量必须按照县林业局铁路运输木材销证基数表上的相应数据办理运输证,如确实未达到此基数的,由经营户向县林政股提出申请,经核实,由林政股签署具体意见报请主管林政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

③今年全县的枝桠材、削片材以及直径20cm以下的松原木不再办理销往纸浆厂以外的林木运输证。各木材检查站对运往指定地点以外的上述无证木材要依法严厉查处。

④木材检查站(组)要严格审查木材运输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在对外县木材入境检查时,要严格审查木材起运地点、运输线路、沿途检查站签证及木材来源与运输证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县局报告。如发现检查人员内外勾结,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外县空头运输证和假运输证流入我县造成林业规费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流失税费同等数量的罚款。数量较大的,将对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⑤各公路、水路检查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过境木材检查要严格执行一车一证,一船一证制度,并按规定详细登记木材到站时间、放行时间及货主姓名。运输证验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值班人员签名,并加盖本单位查验章。

⑥铁路检查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把三关。1、严把进站关。各火车站木材检查组要在进站路口设置值班室,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在运输木材进站时,一律凭木材运输证进站装车。2、严把签证关。对进站木材要建立台帐,实行登记,装运车皮必须现场监督检尺,按实际装运数注销运输证。3、严把延期关。当月车皮计划落空,致使运输证超期的,必须由木材经销商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铁路运输部门证明和检查站现场察看证明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县内、省内木材运输证由林政法制股股长审核办理延期;出省木材运输证由主管林政副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市局办理延期手续。

⑦严禁检查站以完成任务为由,对木材经营单位实行任务包干和经费平摊。局林政法制股将每月定期或不定期上路监督各检查站的执法情况。若发现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而私自放关的,县局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停岗一年的处理,并处相应流失林业规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⑧加强对铁路检查站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每月将不定期对三个铁路检查组进行抽查,若发现无证装车或达不到市局规定最低销证基数的,将对当事人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铁路站(组)长的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⑨县木材管理站作为木材检查站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辖各木材检查站的监督和检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无证运输木材和超证运输木材,防止林业税费的流失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

⑩巡查中队严格按规定路段上路巡查执法,巡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亮证执法,使用木材检查停车示意牌拦车检查,没有执法证的严禁上路巡查执法,不准以任何借口越地域巡查执法。巡查仅限于辖区内县、乡公路和山场源头执法,不得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拦车检查。

⑾为更好的保护木材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木材检查站(组)的监督管理,规范木材检查站执法行为,督促各负责人依法行政,彻底扭转检查站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等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不正之风,树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提高部门的社会地位,实现我县木材运输管理规范化,县局成立木材运输检查领导小组,检查组将每月不定期检查各检查站的木材运输台帐和报表,不定期的上路督查木材运输执法情况。检查组由林政股和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组成。

四、林政案卷管理

(一)林政案件处理必须作到一案一卷,严禁办理虚假案卷,杜绝实施行政处罚但不立案卷的行为。

(二)各执法单位所立的林业行政案卷必须事实真实、文书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审批不得超过期限,对超越审批期限的案卷,局林政法制股一律不予审批。

(三)除收取正常林业费用外,其它所有林政案件必须先报局林政法制股立案审批,未经审批先收钱不管是否开票,由此产生行政诉讼败诉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承办人自行负责。

(四)所有行政案卷必须在12月25号以前交林政法制股归档,逾期未交按目标责任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