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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活立木移栽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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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活立木移栽监管规定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活立木移植管理,保护和培育活立木资源,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建设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活立木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教育,树立保护意识。

活立木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活立木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传播历史文化、发展旅游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依法从事活立木移植的重要性和非法移植的危害性,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形成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控制古树名木和大树的移植。

凡在本局绿化办登记在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或胸径在100厘米或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一律严禁移植。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因古树的生长危及村民房屋安全、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必须由古树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古树生长地周围(本组或村民代表)的村民签字同意,古树生长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并盖章,经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具备相片资料),报局长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三、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有序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管理的通知》、《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规范活立木移植管理。

(一)经营资格。凡在县境内从事活立木移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活立木移植许可的)。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必须办理《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二)采挖管理。采挖胸径5㎝以上树木(人工培育繁殖的除外),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规定采挖并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农村居民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非保护树种或非古树名木),必须办理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采挖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经营管理。经营活立木必须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活立木移植许可的);经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树木(人工培育繁殖和林农自家种植的除外)还应当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人工培育繁殖苗木必须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工培育繁殖和林农自家种植胸径5㎝以上的大苗,必须经种苗机构或林调队现场勘验并出具《销售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其中已纳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不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必须经野保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人工栽植的,由野保部门出具《县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属于野生的,由野保部门申报办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并凭《县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及《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到省林业厅野保处办理野生动植物产品证明书。

(四)运输管理。运输胸径5㎝以上的活立木,必须取得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树木的,还必须同时提供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运输人工培育、繁殖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树种的,凭现场勘验书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证或林政部门现场勘验意见和林政分管领导的批准意见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证。运输人工培育、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树种的,凭野生动植物产品证明书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检疫合格手续办理运输证。销售人工培育的已纳入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包括以前培育的),无论径级大小,由种苗管理机构或者有资质的林调队勘验并出具《销售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野保部门在办理《省野生动植物产地证明书》时都可以认定为有效依据。对已进入圃地的已纳入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提供人工培育的有效证明,按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办理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并交纳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再次移植出圃时,凭原始依据免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打击力度。

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对本乡镇的活立木移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森林公安对无证经营活立木、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活立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各木材检查站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活立木运输的监督检查,严禁以收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