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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育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教师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促建教育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意见》及其它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排斥潜能生。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将作如下处理:①批评教育;②全区通报批评;③扣发当月绩效工资;④影响不好,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等次;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⑥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遵守工作纪律,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①批评教育;②年度考核不进入优秀等次;③高职低聘;④调离工作单位;⑤触犯党纪、政纪、国法的按党纪、政纪、国法规定处理。
第三条加强行为约束,严禁、、吸毒、贩毒,严禁偏爱女生,严禁猥亵、奸污女生。若有违反,按有关纪律、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进行查处。
第四条加强团结协作,严禁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如因教职工及其家属行为造成学校不安定团结的,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①批评教育;②调离原单位;③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坚持职业操守,严禁在职人员进行有偿家教家养。一经核实,作如下处理:①没收违规所得;②在全区通报批评;③调离原单位;④年度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等次;⑤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规范学辅资料,严禁擅自组织学生乱订乱配乱购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一经发现,除没收违规所得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遵守招生纪律,禁止私自向外地推荐和输送学生。一经发现,将作如下处理:①没收违规所得;②在全区通报批评;③实行高职低聘;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遵守财务纪律,严禁挪用贪污公款或公款私借私存。若有违反,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九条规范出勤行为,严格请假制度。3天以内由基层学校校长批准,3天以上、15天以内由区直学校、中心学校校长批准,15天以上的凭有关请假手续报教育局人事股批准。凡请假未批准的视为请假无效,以此理由不上班的视为旷工。一月内旷工一天以上的(含一天)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等次;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处理。
(一)事假
事假每月连续不超过3天或累计不超过5天者,可享受绩效工作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发放规定实施,超过者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
(二)病假
1、请病假程序
病假在15天以上且未满三个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陪同在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检查,医院开出建议休假证明,陪检人员在建议休假证明上签字,校长签出具体意见,再报人事股审批办理。
病假满三个月的,依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残审批规定》办理。
2、病假期间的待遇
①病假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②绩效工资按如下办法执行。病假在15天以内的,享受当月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发放规定实施;病假在15天以上的(累计计算),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
③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疾病的教职工,工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并享受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为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除国家相应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法定规定的产假享受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哺乳假享受基本工资,但不享受绩效工资。流产假依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四)婚丧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病故时,可以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婚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晚婚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
第十条加强管理,严肃教职工上班纪律。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停薪留职。如因特殊情况,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均视为旷工,并按第九条规定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同意,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借调到区内其它全额拨款单位或区内民办学校(本人不是法人或股东)的,可享受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如因擅离职守、工作失误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将作如下处理:①在校内或全区通报批评;②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③在年终考核中,直接进入不合格等次;④调离原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树立教师形象,规范礼节行为。工作期间必须衣冠整洁,穿戴端正,不准穿拖鞋、背心和短裤。教师上课时不准会客,不准接听电话,不准开手机,不准吸烟。教师上班期间不准网上闲聊、游戏、炒股及网上看电影电视,不准喝酒,不准在休闲场所娱乐。若有违反,视其情节作如下处理:①学校批评教育;②通报批评;③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加强在校学生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①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教师发现后而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除在全区通报批评教育外,还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
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组织者负主要责任,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对学校食品和食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对没有按相关规定操作出现事故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抓好“控流保学”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发展。要把“控流保学”任务落实到每位教师身上,建立“控流保学”长效机制。若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辍学率高于规定的,年度考核不进入优秀等次,情况严重的,实行高职低聘。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后,《市区教职工有关行为管理暂行规定》自行废除。
第十七条特岗教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
全县各中、小学校: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十条禁令》、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及《县教职工职业纪律“十不准”》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净化教育发展环境、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教师从教行为和住宿学生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教职工和住宿学生管理的规定
(一)、对教职工的“三个禁止”
1、禁止教职工在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放学后组织学生补课、辅导、做作业;
2、禁止教职工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到社会补习班、培训班代课及从事其他第二职业;
3、禁止教职工在家中、租赁房屋内或亲戚朋友家中留学生住宿、辅导、做作业。
(二)、对住宿学生的管理规定
1、住宿学生统一在所就读学校食堂就餐,宿舍住宿,禁止入住到教师家中或社会上别的人家;
2、禁止在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放学后接受任何学校、组织或者个人组织的上课、辅导或补课活动。
二、处理措施
(一)、学校及校长责任
1、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校要为需要住宿的学生积极创造学习、食宿条件,并提供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2、对由于学校管理缺失、不到位而导致出现教师组织学生补课、辅导、做作业或者收留学生住宿现象,以及学校未能提供应有的学习、食宿条件,或未能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而导致需要住宿的学生不能入住或者难于入住学校,或疏于管理而导致有学生在教师或其他人家住宿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有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补课、辅导、做作业或收留学生住宿行为的教职工,适用以下处理措施:
1、没收违规违纪补课、辅导、做作业、收留学生住宿所得收入款项,上缴县财政。
2、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三年内不得评优、评模、晋升职称。
4、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纠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
(三)对需住宿的学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入住学校或者违反规定参加补课、辅导的,退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