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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视频监控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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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视频监控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非煤矿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安全保障的作用,特制定统一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建有非煤矿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非煤矿山企业。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行企业管理为主,县、乡镇安全监管部门监察的原则,确保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四条各矿山企业至少配备2名系统操作人员,1名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电器操作、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运用技能;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县安全生产协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监控信息的浏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脱岗或玩忽职守。不得在机房区域内从事任何与值班不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浏览监控数据变化情况,每天至少定时记录一次,异常情况下,要实行24小时观察记录,并随时向矿领导报告情况。

第七条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将每天的值班记录报矿值班领导签字。

第八条值班人员发现无信号、无数据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维修人员检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对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和顶板来压明显等隐患情况认真记录,并及时作出处理,重大隐患及时报告矿长。

第十条矿井监控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停产可能导致事故的,应当场责令停产整顿。

(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等监控设备未按规定检修、维护保养,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顶板位移安全视屏探头监控数量未按规定配齐、安装位置和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地面监控室和井下人工检测未按规定时间对顶板压力情况进行检查、检测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配足2名以上安全监控值班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险情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

第十一条矿井各职能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将有关安全信息及时如实记录上报的,发现安全隐患(包括系统故障、顶板在短时间内有急速下沉等异常现象)不认真处理并及时上报、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处理上报的,由安监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吊销资格证书;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矿井负责人不按规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购置系统有关设备、配足系统管理人员、提供系统运行所需资金,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逐日审签监控报表并对上报的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的,由安监部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处以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