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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含广场、公共绿地)的所有用电活动。
第三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园林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用电安全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公园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园用电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园林管理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公园用电安全管理,并负责所辖公园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应配备一名专职公园用电管理人员,落实公园安全用电工作岗位责任。
第五条公园内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均需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强烈日光辐射和机械外力带来的损害,并应定期进行检修,及时更换破损老化线路。
2、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3、电气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额定电流的1.5倍。
4、所有电气设施设备的接线牢固、接触灵敏、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条电气设备设施的敷设、维修必须由电器操作人员执行,严禁他人乱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拉乱接,擅自改装公园内电气设备设施。
第七条凡从事电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有专业审核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无证操作。
第八条定期对公园内电气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对易发生危险的公园电气设备设施部位,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加强日常值班管理,建立定期巡检、每月例检和节日前电气安全专项检查制度。
第十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要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照安全隐患整改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用电档案,包括日常用电基本情况、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并加强公园管理人员尤其是电气管理人员的安全用电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器材和医药用品,并组织开展紧急施救和抢险技能训练,提高事故的预防和抢救能力。
第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追究安全责任事故相应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对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公物素食的要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