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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实现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征绿地,指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蓝线、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第四条代征绿地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通知书(规划条件)中明确代征绿地的范围、用地面积及有关建设要求。
第六条代征绿地原则上由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中标人出资建设,并在建设项目选址通知书(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有关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另有规定或与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中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时,应同步报送含代征绿地的绿化环艺方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绿化环艺方案时,应同时审核代征绿地的绿化环艺方案。
第九条含绿化环艺方案的建设项目建筑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代征绿地的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规划核实时,规划管理机构应会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对代征绿地一并组织核实。代征绿地建设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一条代征绿地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