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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直属企业财务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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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直属企业财务监管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杜绝漏洞,根据有关会计法规和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违反纪律。要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凡有违反纪律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按有关程序上报。

二、严格控制资金支出,不得乱花乱用。企业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合理使用,实行“一支笔”管理,大额资金支出须经过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上报主管部门审定。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严格房产收租约定,不得无故拖延。企业的店面及资产对外出租,必须经过评估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租金和拖欠租金。

四、严格掌握资金使用,不得擅自出借。不得擅自出借资金,不得随意放贷,放贷资金有收不回的,由同意放贷的领导负责垫赔;若是由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放贷的,由单位班子集体负责垫赔,企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五、严格把关接待费用,不得自饮自请。没有经营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有接待费用,不得自饮自请,不得变相支出。若有发生较大费用支出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向主管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出详细说明和书面检查。

六、严格遵守薪酬纪律,不得自定自拿。按照中纪委对国有企业七个“不准”之规定,企业不得自定薪酬,不得随意发放奖金、加班费、变相发放补贴。若企业效益允许情况下,需经过主管部门研究书面同意后执行。

七、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八、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九、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各单位现金的收、支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十一、及时上报报表。财务工作人员每月终了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经贸局商贸科,会计报表须经会计签名或盖章。

十二、办理移交手续。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经理或副经理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