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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管理工作,确保高龄补贴资金安全准确发放,促进我县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扩面提标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县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报
(一)凡户籍在县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有权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申报享受高龄补贴。
(二)申报对象申报高龄补贴时必须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所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其复印件、现时实物免冠照片等相关资料,如实填报《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报审批表》。
第三条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相关工作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乡镇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高龄补贴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负责高龄补贴工作的申报受理及高龄补贴申报对象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乡镇民政所负责进一步核实各村(居)委会(或单位)上报的高龄补贴对象基本情况并负责高龄补贴享受对象的常态管理工作。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乡镇民政所在调查核实高龄补贴对象相关情况方面必须坚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上户并同时签字负责的原则。
(二)公安部门负责为高龄补贴对象提供真实有效的户籍资料证明。
(三)老龄工作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工作的日常审批业务及高龄补贴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民政部门是高龄补贴业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高龄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履行职责。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高龄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和高龄补贴资金发放审核拨付工作。
(六)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高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工作中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高龄老人长寿补贴资金审批审核发放管理
(一)高龄老人长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发放。县老龄办在每季最后一个月中旬向县财政局报送当季高龄补贴享受对象发放名册,各乡镇民政所在高龄补贴资金到账后一周内完成高龄补贴资金的分户发放工作。
(二)高龄补贴资金实行农信社“一卡通”发放方式。高龄补贴对象银行账号户主设置要求为高龄补贴对象本人,特殊情况下经高龄补贴对象本人意愿并确保高龄补贴金能供高龄补贴对象本人使用的情况下,高龄补贴对象银行账户可变更为高龄补贴对象家人(或高龄补贴对象的其他监护人)。
(三)高龄补贴对象亡故或户籍迁离本县的次月,必须终止其享受高龄补贴金,高龄补贴对象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向所属乡镇民政所报告,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本乡镇情况后向县老龄办上报高龄补贴对象资金停发表。
第五条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工作动态管理
及时掌握、核停高龄补贴亡故对象长寿补贴金是高龄补贴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在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动态管理工作中,高龄补贴对象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是本辖区高龄补贴对象动态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各乡镇民政所是本乡镇高龄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县老龄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是全县高龄补贴对象动态管理的监管主体。
(一)高龄补贴享受对象亡故当月,享受对象家人(或监护人)必须向享受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高龄补贴对象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尽到报告义务。
(二)高龄补贴享受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对象所在单位)必须对本辖区高龄补贴享受对象予以长期张榜公示,公示牌(栏)要公布县老龄办及本乡镇高龄补贴工作举报电话。在高龄补贴享受对象常态管理工作中,村(居)委会(或对象所在单位)要以月为时间单位上户见面调查了解本辖区(单位)高龄补贴享受对象的健在情况,调查结果在每月月底前报告所属乡镇民政所。
(三)乡镇民政所要严格按照高龄补贴动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以月为时间单位调查、核实、统计本乡镇高龄补贴对象亡故人数并在高龄补贴工作常规报表中如实反映上报县老龄办。
(四)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抓好本乡镇高龄补贴动态管理工作,特别要重视建立落实本乡镇高龄补贴动态管理工作措施,及时、准确掌握本乡镇高龄补贴对象亡故情况,防范长寿补贴财政资金损失。
(五)县老龄办在高龄补贴资金发放审批业务中既要及时核停各乡镇上报的高龄补贴亡故对象的高龄补贴金,更要着重完善建立高龄补贴享受对象抽查工作制度、高龄补贴享受对象年检工作制度、高龄补贴动态管理考评工作制度、高龄补贴动态管理举报奖励制度、高龄补贴不当领取资金追缴工作制度,还应加强与县农保局、社保局等涉老工作部门沟通,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制度等。
通过高龄补贴动态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实现高龄补贴动态管理工作的全覆盖常态化,确保高龄补贴财政资金安全。
第六条奖罚
(一)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工作纳入全县民生工程综合考评,对综合考评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本着对高龄补贴资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本乡镇民政所、各村(居)委会高龄补贴动态管理工作责任落实。为确保高龄补贴资金安全,各乡镇高龄补贴动态管理工作的好坏与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挂钩,凡因高龄补贴动态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资金流失严重的,将从该乡镇转移支付及该乡镇村(居)委会干部绩效工资报酬中予以相应扣减。
(三)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高龄补贴资金的、高龄补贴对象户籍迁离本县时高龄补贴对象本人(或其家人)及高龄补贴对象亡故后其家人(或其他监护人)不尽报告义务超时多领高龄补贴金的,高龄补贴资金不当占有人必须退还其不当领取的资金,在规定时间拒不退还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高龄补贴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高龄补贴资金不当损失数额较大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五)各乡镇、村(居)委会及高龄补贴对象所在单位有责任会同县老龄办追缴本辖区高龄补贴不当领取资金,追缴资金上缴县财政。
第七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