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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推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实行预算内、政府性基金及财政代管收入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以增强设区市政府调控能力,为做大做强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政文〔〕251号)以及《关于推进全省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财预〔〕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预算编制改革实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直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以下简称部门预算)编制,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部门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理财”原则。坚持以《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预算编制准则,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体现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法律赋予的职能范围内编制,使预算支出编制、管理更加标准、规范并依法接受监督。做到收入合法合规、支出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目标,确保有关支出达到法定增长,提高依法理财水平。
二是“综合预算”原则。强化政府各项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力和效率。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将所有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政府非税收入、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支出,实现预算统编。实行零基预算,坚持量入为出,不编制赤字预算,不虚列项目经费。部门预算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是“积极稳妥”原则。对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划发展保持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市级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总体上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按规定必须列入财政预算的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支出预算安排,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重点,着力提高财政对基本支出的保障水平。
四是“民生导向”原则。坚持以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机制,科学安排民生财政的支出预算,不断提高财政的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逐步加大对公共支出的投入,优先保障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重点保障法定支出增长,保障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出台政策的落实。
五是“项目细化”原则。预算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支出项目的用途使用,部门预算编制要按细化的要求将支出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体现预算分配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督。项目预算坚持“有保有压、保证重点”,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支出的清理整合力度,最大限度集中财力,优先安排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支出需要。年度执行中没有执行的项目支出必须取消,确保预算分配各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是“厉行节约”原则。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按照“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预算编制要适度从紧从严,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支出,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大力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把有限的财力用到部门和单位急需的事业上,全力优先保证重点支出需要。
七是“收支平衡”原则。坚持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方针,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确保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八是“绩效评价”原则。财政部门要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加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促使预算资金的安排由“重分配”向“重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部门支出预算是部门完成行政、事业任务,实现部门职能所需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金支出和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四大类。有财政代管收入的单位,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原则上应先在代管收入中安排,不足部分再由预算内资金安排。
第四条部门支出预算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体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一)工资福利支出预算编制
1.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按各部门的人员数以及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
2.各部门人员数按市财政规定的基期月份编制内实有在册人员实有数以及市属院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学生数编报。
3.工资福利支出范围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编制
1.市直部门实行综合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综合定额公用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分类分档制定,具体定额标准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通知文件中予以明确。
2.在职人员综合定额公用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待岗和离岗人员不安排综合定额公用经费。市属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全日制普通教育实际在校生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
3.综合定额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不含综合性大型会议)、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编制
1.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离退休等人员经费预算,按各部门的人员数、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具体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市财政的规定执行。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范围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四)非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比照在市直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一)部门项目支出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规定、公共财政的要求。预算编制要讲求绩效,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论证,并按轻重缓急依次排序,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政府债务偿还支出和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支出优先列入项目支出预算。
(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从2012年起,市直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在剔除一次性、到期项目的基础上,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重大支出以及教育、科学、农业等重点支出外,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有政府专项资金分配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市人大关于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细化项目支出预算,按预算编制时间报批。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年初预算待分配资金规模,切实提高预算细化率。属于市本级支出的,要细化到具体拨款项目;属于对下补助的,要细化到市、县(区)或具体项目;属于需要根据年度执行结果进行清算的,要细化到清算事项。其中:专项业务费年初预算细化率不得低于70%,发展性项目年初预算细化率不得低于60%。要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项目信息和项目文本填报。项目名称要真实、全面反映项目主要信息,应体现项目涉及的主要工作或事项,以及项目的主要支出内容等。
(三)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清理调整应通过市场资源配置的竞争性、盈利性领域的投入,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则的相关政府支出。
(四)按照现行“省管县”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和可能,合理安排对下项目补助支出。
第七条资产配置预算编制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计划的编报工作。市直部门和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车辆、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购置项目都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需要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须编制支出计划。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当年新发生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结转到下一个年度安排使用。
第八条基金支出预算编制
基金支出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预算单独编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基金支出应与基金收入相匹配。基金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上述有关细化预算要求编制。
第九条经营服务性等支出预算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经营服务性收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编制。
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原从一般预算安排的相关支出相应纳入经营服务性等支出预算。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部门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依次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财政代管收入,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的顺序安排。改制和转制的部门、单位财政拨补经费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部门收入预算是部门预算年度从不同来源渠道取得的收入计划。分为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和财政性资金收入两大类。
(一)经营服务性等收入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计划的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测算编制。
(二)财政性资金收入预算编制。
财政性资金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部门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财政代管收入、一般预算拨款收入。
1.基金预算收入计划的编制。基金收入计划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计划。部门编制基金征收计划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上年度征收计划预计完成情况、预算年度征收标准调整及其它增减因素测算编列,并按基金收入预算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计划。
2.财政代管收入计划的编制。
根据《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88号)规定,自年月日起,市本级各单位的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项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财政代管收入计划按照扣减往来款项(各种暂存、代收、代扣款项等)及规定的扣减项目后计算编列。
3.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计划按照部门支出预算需求和综合财力情况编制。部门预算“一上”时,由部门按支出预算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顺序编报建议数;“二上”时,按市财政局根据综合财力可能情况核定下达的控制数编列。
第四章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一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建议数和有关预算的数据、资料,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一下”为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结合预算年度市级综合财力,测算并下达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
(三)“二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草案,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二下”为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30天内批复部门预算。市直主管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天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五章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数额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一)政府机构改革单位调整变化的,按调整变化后的部门(单位)编制预算。
(二)市级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预算观念和依法理财意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各项预算收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收尽收。各项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除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自然灾害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追加部门支出。各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业务所需支出,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一并研究。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追加的支出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细化预算的申请,市财政局定期集中研究,按支出预算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基金收入预算超收可按规定相应申报追加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实行部门预算后,对市级教育部门从本级预算内及代管收入财力统筹安排后,执行中教育收费超收部分,相应安排追加,执行中的减收部分应相应调减支出。
第十八条经营服务性等收支预算的调整按收支匹配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
第十九条部门预算数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设立的对部门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基本支出数据库和项目支出库等内容。
第二十条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