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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土地收储基金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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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土地收储基金监管规定

政办〔〕63号文已对市土地收储资金管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作好收储土地出让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确保土地收储资金规范管理。现根据省政府专项审计组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专项检查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实行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管理

1、储备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局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备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缴交,所有收储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收取资金次日内全额缴存财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市财政局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与市国土资源局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土地收储中心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单”(以下简称“清算单”)。市财政局根据收储中心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收储土地成本和有关费用。清算核拨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及时缴入金库。

3、市土地收储中心仍然保持土地收储资金专户和日常费用账户。收储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由国投公司拨入的土地收储资金和财政拨回的土地收储成本,收储土地应支付的征地费、报批土地税费和征地工作小组费用由该账户资金支付;收储中心的办公费用账户则专门用于核算收储中心因征地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办公工作费用由市财政局按月核拨。

4、市收储中心收到财政拨回的土地收储成本后,应于3日内将向国投公司借入的资金归还国投公司,待收储土地需使用资金时,再向国投公司申请。

第二条土地收储成本构成内容及计算办法。

1、土地收储总成本包括征地费、报批土地应缴税费、征地工作小组费用和向银行融资的利息费用,以上费用分别按政〔〕文72号和政〔〕文79号及有关税费缴纳规定标准执行。

2、土地收储单位成本是指城区16.7平方公里范围可供征购土地面积(包括路网用地和公共绿化用地在内)的总成本除以可供出让土地的面积,土地收储中心应根据规划部门实地测量数据计算单位成本。其余地段收储土地按实际成本核算。

3、市财政局根据土地收储中心填报的清算单测算的土地收储单位成本,经审定后作为拨回土地收储中心土地收购成本的依据,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拨还收储中心。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管理规定

1、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市财政拨入国投公司以后,应按规定全部用于经市政府审批的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

2、由于市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需使用大量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已全部纳入市—年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市财政局、市国投公司应密切配合,尽快作好土地出让金收益的拨付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

3、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经市财政局核定,市国土局和土地收储中心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具体提取办法和业务费的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另行制定。

4、原政文“按收入总额的5%核拨业务费”,政号第四条“按年净收益的20%~25%比例提取土地储备发展基金、按1%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第五条“按比例提取3%作为收储管理业务费”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