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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城市建设资金(下称城建资金)的管理,确保城建项目资金能够“高效、规范、安全”地运行,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建资金是指市政府筹集的专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款项,来源主要有土地出让收益、政府性项目贷款以及财政性拨款等。该资金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国投公司)管理。城建项目是指由国投公司拨款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是指由国投公司拨款建设的城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范有关城建资金的预算、筹措、使用、核销、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建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照“严格预算、控制总额、严格监管、确保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以“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注重前期、优化项目、量入为出、科学安排”为指导具体安排项目资金。
第五条本规定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严格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职责要求,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二章资金的预算
第六条每年末,市政府编制下年度城建资金预算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具体预算编制步骤如下:
1、每年10月底前市国投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会同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等相关部门提出下年度城建资金预算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
2、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城建资金支出计划,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具体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3、市政府根据年度城建资金收支计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城建资金预算,报市人大审批。
第七条在年度城建资金预算经市人大审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城建资金预算执行,做好年度城建资金的筹措、使用、核销、偿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年度预算出台前,为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连续性,由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提出在建、续建重点项目的用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先行执行。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由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凭相关会议纪要会同国投公司上报市政府予以确认后转入当年的新增项目先行实施,所需投资资金由国投公司增加筹集并及时拨付,在当年资金预算调整或下年度资金预算编制时予以追加。
第三章资金的筹措
第九条城建资金的来源:
1、土地出让收益,即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税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相关基金后的收益;
2、政府性项目贷款,即以政府信用、财政预算或财政兜底等形式与银行合作取得的项目贷款;
3、财政性拨款,即市政府安排用于城建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土地出让收益是城建资金的主要来源,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市国土局和财政局具体职责如下:
1、市国土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建资金预算中对土地收益的计划安排数,合理安排经营性土地出让,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并监督土地出让金按照合同约定入库。
2、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入库、拨付工作,并在扣除成本、税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相关基金后及时拨付市国投公司。
第十一条政府性项目贷款是城建资金的补充,最终从土地出让金中偿还。国投公司作为市政府的融资平台,负责城建项目融资过程中有关贷款资料的收集、提供,并协调金融机构落实城建项目贷款规模及下柜等工作。贷款项目由市国投公司与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会商后确定,城建项目前期工作的牵头单位为中心城市城市指挥部,负责协调督促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审批部门,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满足融资要求。国投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金融机构密切配合,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合理安排融资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财政性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及时拨付给市国投公司。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城建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年度预算控制和合同进度审核拨付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合同资金包括项目前期各类合同费用和施工、监理、招标合同费用。项目建设合同资金在项目年度预算额度及项目合同金额的85%以内,市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对项目业主单位的项目进度款进行审核后,通知国投公司直接将进度款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市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通知国投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建设工程概况表、项目工程进度表、监理及业主单位审核意见、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审核意见;通知拨付前期合同经费时应附:各类前期开支费用合同、发票复印件、估算书、编制成果等。国投公司根据资金情况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包括项目前期经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前期经费是指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项目前期经费按该项目总投资的千分之五计取(最低2万元),为便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前期经费实行预拨;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管理费标准由市政府另行核准。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均需开立工程资金专户。国投公司将进度款直接转入工程资金专户,该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出工程款和偿还国投公司有偿使用的款项;同时,经营性项目的回笼资金也直接进入该账户。
第五章支出的核销
第十七条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结束后,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核销。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符合核销条件的项目集中上报国投公司,由国投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国投公司及业主单位应及时与财政办理核销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核销的条件,项目进行资金核销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
2、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
3、项目资金已经全部拨付完毕;
4、项目不存在任何遗留未解决的问题。
5、项目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贷款资金本息的偿还,应列入年度城建资金预算中,预算收入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的本息。
第二十条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偿还机制,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偿还,降低信贷风险。
第七章资金与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城建资金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城建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对城建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城建资金挪作其它用途,自觉接受国投公司的监督,并据实提供有关资料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城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将竣工结算材料报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审查后,由国投公司依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报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市审计局每年要对国投公司的城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以提高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