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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松脂采集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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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松脂采集监管规定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松脂采集行为,按照“科学采脂,依法管理,积极发展,永续利用”的方针,合理利用松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及《松脂采集规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县辖区范围内的采脂区。松脂采集的树种包括马尾松、国外松等可采脂的松属树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采脂: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及主要景区(点)内的松树,古树名木、风景林及母树林的松树;

(二)城镇周围一重山;

(三)高速公路、省道、县道、生态旅游主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松树,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生长不良,针叶枯黄及虫灾严重的松树;

(五)胸高直径未达到20厘米的松树;

(六)封山育林区。

三、松脂采集应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禁采割幼树,以及“挖孔”、“大割面”、“砍劈明子”;割面负荷率(即割面宽度占胸高树干周围长度的百分率)不得大于40%。

四、各乡镇林业站、县办林场(公司)负责本辖区内松脂采集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林权所有者对松脂采集自主管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权所有者如出让松脂采集权,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与松脂采集承包者签订松脂采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乡镇林业站备案。

六、松脂采集人员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松脂采集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松脂采集培训工作由所在乡镇林业站(县办林场、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七、松脂采集者采集松脂前必须到乡镇林业站(县办林场、公司)履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采脂计划、松脂采集协议书、上岗证及林权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对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松脂采集。

八、乡镇林业站(县办林场、公司)要建立健全松脂采集登记台账,及时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各村(林场、工区)进行全面调查,逐一登记每个采脂区(即每个采脂人员的采脂山场为一个采脂区)的采脂人员姓名、采割地点、面积、采脂株数等,填写《松脂采集登记表》,并报县林业局森林生态管理股备案。

九、松脂采集检查监督:乡镇林业站(县办林场、公司)根据当地实际,在每年4月至10月对每个采脂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持证上岗、采脂范围、采脂强度等。乡镇林业站(县办林场、公司)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十、松脂采集验收:松脂采集验收一般在每年11月份进行。当年采脂结束后,由乡镇林业站(县办林场、公司)负责自查验收,填写松脂采集验收单,林权所有者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各乡镇林业站(县办林场、公司)要按时将自查验收材料上报县林业局森林生态管理股备案。县林业局自收到送检材料起1个月内组织对各乡镇、县办林场(公司)的采脂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完成核查验收。

松脂采集检查验收办法由县林业局制定。

十一、违反本暂行规定,未取得《松脂采集上岗证》或未履行采脂登记手续擅自采脂的,没收其采脂工具并责令停止采脂作业;非法实施采脂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林权所有人或松脂采集承包人违反松脂采集规程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松脂采集承包人未按《松脂采集协议书》要求进行采脂作业,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停止其采脂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森林、林木毁坏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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