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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储备粮是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资。为使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粮食储备规模、储存安全、质量良好,提高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目前只适用于第一粮库)。
一、轮换的原则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为保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和食用价值,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推陈储新,以新粮替换库存陈粮的业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食用价值,有利于储备粮安全,有利于调控市场、提高效率、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
二、轮换年限和品质标准
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以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
(一)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标准以上(欠收年份粮食杂质标准可放宽0.5%);国家标准调整时,执行新标准。
(二)储存年限。以粮食收获、生产(加工)年份(含当年)计算:早籼谷为3年;晚籼谷和晚粳谷为3年;小麦为3年。
(三)粮食轮换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区级储备粮轮换质量检验,委托市粮油质量检测站(唯一有资质检测站)负责。
1.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符合上述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
2.轮出的粮食,在销售前要及时进行常规检测,对超期储存的,必须进行陈化指标鉴定。轮出的粮食凡属陈化、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严格按陈化粮有关规定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3.储存粮食品质理化检测原则上每半年检测一次。超期储存或粮食质量不稳定的还必须进行陈化指标鉴定。属不宜存且粮食质量变化较快的,要及时上报计划组织轮换。
三、轮换的管理主体
成立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粮食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粮食局,负责研究落实经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的采购、轮换和抛售等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具体确定有资质的拍卖行负责区级储备粮的采购和轮出,财政按拍卖要求另行拨付佣金,各部门各司其职,粮食局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农发行:对轮出粮食按原核定库存成本价的贷款额收回储备贷款;对轮入所需资金按中标价及合同约定的入库进度及时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对储备粮轮换销售产生的差价协同粮食局根据第一粮库帐面数核定轮换费用,并及时拨付;物价部门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进行监测、跟踪;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储备粮轮换的购、销活动。
四、轮换的程序和方式
(一)轮换程序。每年度由区粮食局于年初根据区级储备粮食的品质理化指标和储存年限等情况,提出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计划,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轮换方式。区级储备粮轮换入库采用招标采购、轮换出库主要采用公开拍卖、竞价销售方式。
(三)轮换要求。严格执行现行的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办法。区级储备粮轮换补库时间原则上在出库后4个月内完成,粮食生产正常年景可适当延长。粮食欠收年份或供求形势紧张时,粮食轮换(补库)严格按国家或省、市有关临时采取如“先进后出”等规定执行。
五、轮换价格的确定
(一)区级储备粮的采购价,系指竞标单位自外地采购运至我区指定仓库内,卸车并堆垛、整理完整的价格。包含包装物(旧标麻袋),该包装物不另外计价,每包按70公斤计重,每条按1公斤扣重,过磅数量以第一粮库的地磅为准,过磅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承储单位不负担任何费用。
(二)区级储备粮的销售价,系指承储单位的仓内价,包装物(标旧麻袋)每条按0.9公斤扣重,稻谷每包按70公斤计量,该包装物不另外计价。
六、其他
(一)粮食储存损耗定额标准内由区财政负责,超耗部分由承储企业负责。承储企业将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资料按轮入和轮出分类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