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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烟草业打假行动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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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烟草业打假行动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神,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提高打假工作效率,推动卷烟打假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涉及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高法〔〕4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有关卷烟打假工作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打假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守土有责、属地管理”原则,构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细化基层打假责任制,与职能部门、乡镇政府签订打假责任书,明确责任片区、责任内容、责任部门,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卷烟打假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打假合力。

第六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强大政策宣传攻势,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致富观,自觉抵制制假,主动参与打假,形成全民打假的良好格局和舆论氛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常设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打假烟办),负责本辖区卷烟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有关部门乡镇、村落实打假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卷烟打假工作,保障打假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及时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案件;及时侦办涉嫌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案件,组织对重大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侦破。

第九条检察机关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追刑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监督力度,对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参加涉案物品的销毁监督工作。

第十条审判机关负责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烟刑事案件,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追刑力度,从经济上彻底剥夺制假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对《产品质量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卷烟质量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假冒商标卷烟、非法印制和销售卷烟商标标识、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运用职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卷烟打假工作,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收集、整理制售假烟活动的情报信息;负责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鉴定和真假鉴别工作。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与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政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负责按照其相应职能积极参与打假相关工作,确保卷烟打假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打假联席会议,通报打假情况,部署打假工作,确定辖区督办涉假案件,研究奖励表彰对象。原则上,市级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县级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事宜。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制度。公安、工商、烟草、质监部门应分别在举报投诉电话上设立卷烟打假专项内容。其他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应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督查考核制度。市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领导小组应完善督查考核制度,组织对各辖区打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应细化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的责任区域、责任目标,制定、落实考核措施。

第十九条定期培训制度。市打假烟办每年不定期组织卷烟打假工作专项培训。有关部门应选派骨干人员参加培训,并逐级做好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宣传教育制度。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引导群众远离制假、正当就业;及时曝光重大涉假案件,以案释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营造打假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案件信息报送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及时报送本单位有关打假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同级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各县(市、区)打假烟办每半年向市打假烟办提交辖区打假书面情况报告。

第四章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接到有关部门查获涉案物品信息后,所辖县(市、区)整规办(或打假办,或指定协调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协同公安、烟草、乡(镇、场、开发区)、村分别派员前往现场,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关人员抵达现场后,应及时对涉假窝点的地域管辖权进行确认,并在有关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制假现场处于县辖区内乡镇之间的交界处,其行政区域管辖权有争议的,相邻乡镇均必须派员赶至现场,对管辖权进行确认。无法确定的,由本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派员勘察确认。制假现场处于县与县交界处且行政区域管辖权无法确定的,由市级民政部门、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派员勘察确定。民政部门派员勘察时,应依据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图》进行勘察确定。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权原则上应在当天及时予以确认,当天无法确认的,争议方可报请共同上级进行管辖权确定。市级有关部门应按照便利原则,先行指定一方负责现场管理,待管辖权明确后将涉案物品移交到具有管辖权的责任一方。管辖权未明确或共同部门未指定管辖前,争议方和有关部门均须派人共同监管涉案物品,直至管辖权得到确认。地域管辖权确实无法确认,争议各方可以按照相邻交界县(市、区)1:1的平均比例计算查获涉案物品。涉假案件由市公安局按照就近、有利原则进行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可用科技手段对涉假现场所处位置进行定位,并判断辖区管辖权,县、乡(镇)、村现场人员对此无异议的,可作为地域管辖权的确认依据。

第五章职能管辖

第二十七条涉假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公安机关均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涉案物品的案值金额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涉假案件,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现场接案,开具物品扣押清单,直接进行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对涉案物品案值金额或其他情节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涉假案件,由有关部门依法立案处理。调查后,如涉假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并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检察机关应发挥监督职能,主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对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情形的,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及时开展侦查活动,并适时反馈侦查活动进展。

第六章涉案物品处理

第三十一条依法查获、没收的假烟、烟叶(丝、梗、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零部件等涉案烟草专卖品,经由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后,交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销毁。

销毁时,可根据不同类别分别采取焚烧、杂物搅拌、切割销毁等方式集中进行,或送至垃圾处理厂、发电厂、持有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公害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依法查封、扣押的涉案车辆、通用制假设备等大宗的、不便搬运的其他涉案物品,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拍成照片存入卷内。涉案物品由有关部门妥善保管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对未能找到物主的涉案物品,经查实无使用价值的,且有关部门在采取张贴通告、公告等措施之日起40日内仍无法找到物主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同时,经县(市、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当地政法委(或整顿办、打假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销毁。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对已入库的打假涉案物品进行集中销毁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参加监督。检察机关应派员参加销毁监督工作。销毁时,有关部门应采取现场笔录、登记、录像、拍照等措施加以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涉案物品需要现场销毁的,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制假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原则上应运往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打假仓库;但由于位置特殊、交通不便、不易搬运或其它特殊原因,有关部门在采取现场笔录、登记、录像、拍照、抽样送检等措施加以保全后,可进行现场销毁。

(二)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自行查获的涉假物品(除大型制假机械外)确实需要现场销毁的,必须由现场带队人员报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省、市有关部门查获并移交给各县(市、区)处理的涉假物品,或者各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查获的大型制假机械,确实需要现场销毁的,必须报经所在县(市、区)分管打假领导批准同意,方可销毁。

(三)现场销毁涉案物品时,可根据不同类别分别采取焚烧、杂物搅拌、切割销毁、爆破炸毁等方式进行,或送至垃圾处理厂、发电厂、持有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公害销毁处理。

需要采用切割销毁、爆破炸毁等销毁方式时,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并由持有特种许可证的人员进行操作。

(四)销毁时必须做好销毁前、中、后三个环节的痕迹化影像记录,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销毁结束后,承办单位应现场制作涉案物品销毁清单,并由现场指挥员、监销人、证明人、经办人签名确认。

(五)现场销毁时,应有检察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否则不得自行销毁。检察机关因故无法派员参与现场监督的,有关部门应在销毁结束后及时将现场笔录、销毁清单、录像、拍照等资料报送至检察机关存档备案。

(六)各县(市、区)检察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本辖区销毁涉假物品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市级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抽查、调阅档案等方式对各县(市、区)销毁涉案物品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打假烟办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责任制不到位、办理涉假案件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应制定具体的考核、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介入调查,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或其它单位、个人发现执法人员在打假工作中有涉嫌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举报,并移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章奖励表彰

第四十条市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完善表彰激励机制,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打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单位)、专案组、个人进行奖励。

具体奖励表彰办法由市打假烟办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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