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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搞好计划免疫工作,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家疾病控制中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推行县乡两级计划免疫儿童保健保偿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参加免疫保偿对象:年日起的初生儿均可自愿参加保偿。自愿参保的新生儿可在办理出生证的同时,在各住院分娩点办理儿童免疫保偿手续,由出生证办证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由县防疫站协调解决。
二、免疫保偿内容:
1、按免疫程序从出生至7周岁内接种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糖丸、百白破三联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流脑A型多糖体菌苗等七种疫(菌)苗,预防九种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传染病(乙脑、流脑、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麻疹、破伤风、结核性脑膜炎、乙型肝炎)。
2、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家长与卫生院或防疫站签订保偿协议书,县防疫站与卫生院均负连带责任。协议内容应体现自愿、平等、公正、合法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必须履行各自职责。
3、实行一卡通制度,参保儿童持预防接种证可在全县范围内各接种点接种。保偿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三、各方保偿责任:
1、家长一次性缴交儿童投保费,根据预防接种证规定的时间,携带孩子凭标注有保偿的预防接种证到指定的接种点接种相应疫苗。一次性缴纳保偿费90元后,7周岁内各年龄段按程序接种以上七种疫苗,一概不再缴交任何费用。
2、各卫生院设立固定接种点或流动接种点,负责内外卡册,资料管理,统计上报,疫苗接种,冷链设备配套,相应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鉴别诊断及免疫监测。
3、县防疫站负责疫苗的计划、供应,冷链设备配套及有关表卡印发,组织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相应传染病例的血清学诊断和组织有争议的相应传染病的会诊及鉴别诊断。
4、各级医院诊治计划免疫相应的传染病作为初诊意见。确诊必须由县预防接种反应疾病诊断鉴定小组的意见为准,对于本县未能确诊的病例须送省级鉴定的病原学或血清学由县防疫站负责联系。
四、七种生物制品的预防接种程序按以下附表:
五、相应传染病的诊断依据和预防接种操作规程以卫生部(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为准。
六、保偿金额与赔偿责任:
1、保偿金额和保偿期间:0-7周岁连续投保一次性缴款每人90元,保偿期为7周岁内,若在保偿期间发生投保对象死亡的,可按未完成的年份退还保偿费。
2、在保健保偿期间,发生相应传染病,按下列赔偿金额标准一次性给予赔偿。
(1)麻疹、百日咳各保偿金总额的4倍;
(2)白喉、破伤风、流脑各保偿金总额的10倍;
(3)结核性脑炎、乙型脑炎,乙肝引起肝功异常的赔偿保偿金总额的20倍;
(4)因脊髓灰质炎致残或因以上疾病死亡者一次性补偿保偿金总额的40倍;
(5)患保偿九种传染病得到赔偿后,不满7周岁的,保偿期继续有效。
3、投保儿童患相应传染病,应及时到投保卫生院诊治,其医疗费不超过一次性赔偿费的,可由卫生院先支付,结算时多还少补。
4、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1)儿童未达到初免月龄发病的;
(2)因家长原因:①通知后不携带儿童接受接种造成漏种后发生相应传染病的;
②弄虚作假造成漏种或超期接种而发病的;
(3)在接种相应疫(菌)苗后,一个月内(未产生免疫力)发生相应传染病者;
5、下列情况赔偿费由卫生院负责支付;儿童家长向县防疫站要求赔偿的,县防疫站先予赔偿,赔偿费用可从拔给乡镇的分成中扣除,造成接种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正常接种反应处理医药费由卫生院负责;
(2)不按程序接种,冷链管理不当影响疫苗效价而造成免疫失败者;
(3)违反接种程序或有关规定造成异常反应或发病,甚至死亡者;
(4)未按接种程序通知家长而造成漏种的。
七、保偿费用提成与赔偿比例:
免疫保偿统一使用财政发票,列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于每月28日召开例会的同时汇总交防疫站后统一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部门预算安排防疫站必要的经费,回拔部分按卫生院60%,县防疫站40%的比例分成。发生相应传染病的赔偿,防疫站负担60%,卫生院负担40%。
八、保偿费的管理及使用:
1、卫生院从分成的免疫保健保偿费中提取30%作为劳务费,用于业务人员的劳务补贴;30%作为防疫组的活动经费,40%作为赔偿费、器械添置、冷藏设备维修等,余下部份结转下年。
2、县防疫站从分成的保偿费收入中提取40%作为赔偿费,30%作为卡册报表、印刷、器械购置、冷链维修,30%作为活动经费、会议培训经费,剩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存用。
3、保偿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收入、坐收坐支、收费不开票或使用其他非专用票据。
九、不参加免疫保偿的儿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十、赔偿手续办理:
1、凡发生九种传染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当地乡镇卫生院应在24小时内告知县防疫站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一式二份、一份上报防疫站)。
2、要求赔偿的家长应在患儿临床症状消失前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报告,卫生院应于当天出具诊断证明。家长持保偿协议、预防接种证和卫生院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书等证件资料向县防疫站要求赔偿。县防疫站应于收到赔偿请求的当天即组织县疾病诊断小组复核。县疾病诊断小组于15天内作出复核结论,同时将复核结论交付患儿家长。符合赔偿条件的,由县防疫站(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先予支付赔偿金,受理赔偿单位不得拒付。赔偿金支付后由防疫站及卫生院按标准共同分担,未确诊有争议的病例,未征得县防疫站同意而私自到外县及市级以上医院诊治的不予赔偿。
十一、法律责任:
1、申请赔偿方申报病种和有关单据如有伪造证据或欺骗行为的,不予赔偿;赔偿费已支付的如数追回,对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认真履行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积极推进儿童免疫保健保偿制度的贯彻落实。县卫生、物价、监察、政财、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免疫保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免疫保偿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故意拖延赔偿期限,侵犯参保人合法权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免疫保偿费或违规使用其他非专用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其违规金额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