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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企业财务管治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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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企业财务管治规定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避财务风险,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和财务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财政性资金注册成立的国有投融资及承担旧城区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二、市财政局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机构。

三、国有企业运作要以“依法、有效、合理、安全、协调”为原则,财务管理要以“依法、透明、安全、有效”为原则。

四、国有企业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必须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控制筹资成本。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必须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国有企业筹集权益资金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五、国有企业必须于获准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验资报告、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文件的复印件,确定国有资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控制国有企业以固定资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如确因业务需要,须以固定资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融资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于获得金融机构同意融资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严格控制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如需对外投资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必要的程序。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并于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必须做到:

(一)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投资决策程序;

(二)对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不得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不得超概算投资;

(五)对投资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六)不得违反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

九、严格控制国有企业对外经济担保。市属国有企业如确需对外经济担保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国有企业对担保项目要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

十、严格控制国有企业向外捐赠。如确因需要向外捐赠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

十一、国有企业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决策利用国有资产、资金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非主营投资业务。

十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

十三、国有企业在企业采购产品(招标工程)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按照规定订立合同;

(二)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三)支付预付款项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

(四)采购标的物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要相符;

(六)不得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

(七)不得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招标)。

十四、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必须做到:

(一)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

(二)不得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

(三)不得违规拆借资金;

(四)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

(五)支票等票据丢失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六)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

(七)现金及时入账、留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十五、国有企业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不得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

(三)不得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

(四)不得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

(五)不得违反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

(六)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

(七)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

十六、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处置资产价值在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由企业将处置方案先报主管部门审查再上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处置资产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下由企业将处置方案报市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主管部门及其企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经批准后,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要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出让产权的底价。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缴入“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十七、国有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增强偿债能力。综合平衡考虑,建立偿债基金。

十八、国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于每月和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的月15日前应向市财政局报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年度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十九、市财政局每年应当会同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国有企业不断完善内部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没有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市财政局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督和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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