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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审计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改进审计机关工作作风,依据《关于加强区机关干部管理的规定》(委办发[]18号)和《区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委办发[]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规定。
第二条 各股室和全体工作人员要模范遵纪守法,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工作效能,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行为要求
第三条 各股室和全体工作人员对区委、区政府和局党支部、局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意见和指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令行禁止,并保质保量地完成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条 全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市机关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和《区机关干部“八条禁令”》。
第五条实行办公公示化。
(一)标志办公。在办公桌上摆放有本人相片及注明部门、姓名、职务的桌牌,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与桌牌内容相同的胸卡;审计人员外出审计时,必须出示审计资格证件。
(二)办公公示。明示审计机关工作职责、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规范要求、审计组成员姓名。群众到局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书面材料,并印制成办事指南,以备索或备查。
第六条 实行审计限时制。
严格落实审计限时制,促进每个审计项目能按期完成。在每个项目进点审计时,审计组都事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审计时限。若不能如期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在时限前15天写出书面说明,报局长批准。每周汇总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打算。
第七条 全体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及本局决定、命令和协调的事项。
(二)隐瞒或不及时报告查出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
法纪的问题。
(三)工作效率低下,不遵守《中国审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的时间要求或上级规定的时间期限而不及时上报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综合报告;或超过期限下达审计决定书。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五)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审计职责,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包括超越或偏离了审计的范围、程序、权限、标准等,导致工作失误,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
(六)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
(七)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擅自泄露未定性的审计问题、审计情况。
(八)利用职便强制企业参与非义务范围的活动,给企业带来损失。
(九)利用审计的职便进行吃、拿、卡、要。
(十)参加可能影响工作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一)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被审计单位意见较大。
(十二)利用职务影响,偏袒、支持和变相参与经济或商业活动竞争。
(十三)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扰妨害效能督查人员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十四)不服从工作安排、岗位调整或拉帮结派闹不团结、干扰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十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间溜号;纪律松驰,外出不请假,回来不销假。
(十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全体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采取上班签到、出差登记、病假、事假审批。
(一)上班时必须本人签名。原则上按时上班,并在规定的上班时间10分钟内签到,超过10分钟签到的为迟到;离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之前下班的为早退。三次迟到或三次早退以一次缺勤计。
(二)人员因公务需要市内出差(下乡、培训学习、开会等)的,口头报告局长;若分管领导带队,由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人员因公务需要市外出差的,应事前把去向、事由、时间等情况登记在请假审批表上,报局长审批。人员出差经局长同意后都要报监签领导及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在签到簿上备注。
(三)局领导因公或因私外出,严格执行《区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委办发[]17号)。
(四)人员因病、因事须请假的,要事前书面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急事在外请假的应事前用电话向局长请假,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干部职工病、事假在1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局长审批,超过10天的由局务会议研究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报局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备注。未按规定请假的,按缺勤计。
(五)局里每天都安排一名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在签到时间内负责监签。节假日带班领导另行安排。
第九条 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并负责值班期间的安全及上传下达工作,遇到重大或突发事件,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报告。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内部督查机制。本局成立内部督查组,组长由分管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局人员执行区加强机关干部管理规定、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考勤的事前、事中管理,监察室负责考勤的事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考勤和行为督查制度。局内部督查组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归档,作为年终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建立考勤奖惩制度。
(一)一月内缺勤2天以内的,当事人必须作书面检查;缺勤年累计在5天至10天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缺勤年累计在11天至15天的,给予效能告诫,同时不享受当年度13个月工资待遇;缺勤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认真抓好考勤管理办法的落实。对不认真执行考勤管理办法的,给予负责考勤管理的责任人员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一年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给予效能告诫;三次给予再次告诫,并按《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处理。
1、有代签行为的;
2、一周内未请假私自离岗30分钟累计2次以上的;
3、一周内个人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达4次的;
4、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玩扑克牌等类似行为的。
第十三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本规定不到位的,责成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
(二)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
(三)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1次的,当年度不能评先评优或晋职晋级;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降职或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再被效能告诫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免职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模范遵守本规定的个人,结合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符合晋职晋级条件的,推荐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调整岗位、待岗、辞退、免职处理的,本局将按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并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也可由区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本局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