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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计划生育经费的落实。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乡镇计划生育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除区财政下拨的经费及各级下拨的专项经费外,各乡镇要加大计生投入力度,确保计生经费投入达到省定标准。
二、计划生育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各乡镇要统一设立计划生育经费专帐,以规范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使用。
三、计划生育经费使用实行计划管理。乡镇每季度应上报一次用款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区计划局审核后,给予下拨。
四、法定奖励费由区计生局委托乡镇发放。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的法定奖励费,由乡镇每季度上报应发放的人数及金额,区计生局下拨经费,委托乡镇发放,计生局根据乡镇实际发放情况,在下一季度下拨奖励费时进行结算。
五、计划生育经费使用范围:
(一)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
(三)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和困难补助;
(四)计划生育宣传费、干部培训费;
(五)流动人口的管理费用;
(六)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
(七)协会工作经费;
(八)其它计划生育业务费支出。
六、各乡镇计划生育经费应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专款专用,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对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计生局奖加强监督检查,并每年审计一次。对不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以违反财政纪律论处;论贪污、挪用、挤占、挥霍计划生育经费或截留法定奖励费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