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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项目创建征迁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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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项目创建征迁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项目建设征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工程建设的步伐,做到规范、高效推进,特制定《项目建设征迁工作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征迁工作

1、项目业主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报批工作,如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用地勘界、征地告知、社保审核、工程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和工程招投标等前期手续。

(2)负责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起草和报批工作。

(3)负责组织对项目用地范围的放样。

(4)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对影响全局的问题,无法解决的提交项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负责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6)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进度款审核和拨付工作。同时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工程管理过程中上报工程变更进行研究按规定批准。

(7)负责项目净地后的工程建设(安置区建设除外)。

2、所在乡镇职责

(1)负责征地拆迁全面工作。根据项目建设审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征迁工作。

(2)负责按项目建设审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与被征迁户进行谈判,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规定签订后由项目业主审核盖章。

(3)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的管理,牵头组织清理群众借机进行抢建抢栽抢种行为。

(4)负责做好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群众思想工作,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5)负责按规定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的选择和合同签订工作。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乡镇所有,用于雇佣拆迁队伍费用,不足部分从房屋拆迁服务费提取;委托评估公司费用由项目业主支出。

(6)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果树及坟墓等地上物进行丈量清点、登记造册,公示后发放补偿款。负责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丈量、评估、补偿、安置的认定;同时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派员全过程参与征迁审核工作。

(7)负责交付征迁后的净地供项目业主工程建设。

(8)负责由项目业主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后移交的安置房建设。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现场管理、组织拆迁户代表参与安置房工程建设。负责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申报等工作。

(9)负责安置房差价款收取、回迁。

3、国土部门

(1)负责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

(2)协助项目所在地乡镇、项目业主开展被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丈量确认和内业资料审核等工作。

二、关于征迁经费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征地拆迁服务费包干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综129号)文件有关规定:

1、征地服务费。按照征地补偿费总额8%比例提取,其中项目业主按1%比例提取,乡镇、村和区国土资源分局按7%比例提取,按3:3:4比例分成。

2、房屋拆迁服务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6元/平方米提取,扣除项目所在乡镇职责中第(5)条规定外,结余部分由业主负责按项目业主、国土资源分局、乡镇和村1:3:3:3的比例分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