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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施工承包监管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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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施工承包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100万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综114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综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小额工程是指本辖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建设项目(建筑、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及维护、建筑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园林绿化、拆除、修缮等)。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其中发包人为村级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发包人为乡镇或区属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施工单位,但必须在区发展服务中心网站和招标人单位公布施工单位及主要材料的价格,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对项目业主由村(居)委员会担任的,需由所在村(居)委提出,经村两委研究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所在乡镇纪委和经管站备案,并在村老协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村级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合理造价区间内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合理造价区间内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4、单项土石方工程招标由招标人提出,报区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严禁建设单位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肢解,以规避工程招投标。

二、招标应具备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设立;

2、招标事项通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应当审核的已审核,且工程发包价不超过概算价。

三、招投标文件编制、备案、

(一)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范本进行编制,不得设置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招标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范本条款,确需增加条款的应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2、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3、招标文件应当对小额工程所使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标准进行明确,并作为工程现场施工要求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4、招标人编制工程量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施工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现场实际情况、建筑垃圾处理及考虑工程量清单出现错项漏项等情况,按2%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

5、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应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通过区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发包价按以下方式计算:

工程的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下浮率参照市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招标文件备案及

1、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内容应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招标人将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审查或会审后的招标文件向区发展服务中心报备并在指定的信息网站。投标人可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需要书面招标文件或图纸的,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联系,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或图纸时不记名,也不必提交任何证明。

四、招标答疑

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投标人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核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条件。

2、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可通过书面信函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送达信箱设在区发展服务中心专用信箱)。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答疑并在招标信息同一平台上公布。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实行合同价包干制度,投标人在答疑时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及工程量清单的所有工程项目。

五、投标、开标、评标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投标保证金1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提交投标保证金2万元,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评标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当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后无息退还。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村级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其招标信息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其招标信息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少于7日。

3、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报名情况应予以记录,投标截止后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不予接收。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或机构在开标会上不再对文件包装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4、开标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进行,由招标机构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予以记录。

5、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单位。由招标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行政监督部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开标会上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进行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随机抽取程序。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①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宣布抽取规则。若参加抽取的投标人多于15家,在资格审查前随机抽取10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下轮抽取程序。②招标人(招标机构)对进入资格审查程序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当众公布资格审查结果。③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④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工程发包价即为投标人的中标价,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为中标人。⑤若投标人少于3家,经过审查合格后,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为中标人。

六、评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

1、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区发展服务中心。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招标信息同一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资格审查小组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2、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必须于7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七、其他规定

1、监督与投诉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综114号)文件执行。

2、标后管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综115号)文件执行。

3、本管理规定自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我区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