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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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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投资包括国家、省、市安排的预算内项目建设资金和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区级年度预算安排和区财政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区级政府承债融资项目建设和其他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为招商引资企业配套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的原则;坚持全面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凡向上级争取的项目及区级财政安排的项目都必须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将备案内容予以公开。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基建负责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二章项目法人管理

第六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或国家、省、市补助3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方案应明确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内设机构及主要人员配备,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符合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适应的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规范化要求(详见附件)上报项目法人组建的请示文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城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批复后实施,按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上报前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七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负总责,保证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廉政建设等进行全过程严格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建立健全会计账目,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项目法人变更应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区城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除国家明文规定不适宜招投标的项目外,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国家、省、市补助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单项合同估算总额在10万元以的勘查、设计、监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有监察、发展和改革、城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实施,招投标结果报上述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保证书和安全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批准概算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

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先行组织验收。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等完成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财政、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和具备资质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组成专班,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城建部门根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审计部门在上述项目验收结论基础上,对竣工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此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及结算依据。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项目配套资金应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招标办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合格前,在合同价的70%内,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计再拨付20%,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满后结算。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管理项目资金,项目投资严格控制在经审批的概算(预算)范围内。

依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投资内容、追加投资额度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送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十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等问题需要调整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方出具变更通知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并在批准和办理追加工程预算审核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项目设计变更后工程造价发生增减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项目挂点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须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项目按计划、预算、项目和进度拨款(工程进度须经项目法人代表、监理负责人签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财政局编报财务报表,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在审查计划、合同及相关手续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项目挂点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拨款。公共投资项目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在项目建设和办理价款结算过程中,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发展和改革、城建等部门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是否相符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应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投资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项目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可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项目,其管理费控制额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察、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派驻纪检监察和审计特派员。纪检监察和审计特派员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工程款拨付等重大环节,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审计、城建等部门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后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单位及个人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要认真履行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发挥项目建设的牵头作用和投资主管部门作用,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批、转报、核准、备案、稽察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按项目建设要求和相关项目的概、预(结)算、竣工决算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实行跟踪问效。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项目的预、决算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区城建办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及建筑工程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区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督办。

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