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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道两侧建筑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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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道两侧建筑管理规定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为国、省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

二、现已存在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土地,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需要重建的必须迁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外。

三、城镇规划和新建村镇、住宅、开发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不得沿公路平行扩建,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构筑物,违反者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工,强制拆除。确需在公路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必须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边沟外不少于1米、公路路缘石外5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凡因此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严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搭棚经营、骑路贸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控制区内经营行为的管理,及时取缔违法经营行为。

七、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各种非交通标牌。凡确需在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

八、凡申请在公路沿线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施工资料。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市土地、建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九、沿路工矿企业设立的平交道口,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并设立必要的安全标志。运输散流体要严防抛洒、污染路面,影响交通安全。对严重抛洒车辆,市公安交警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路长责任,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十一、县乡道路管理依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