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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政〔〕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政办〔〕56号)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后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要求,且有在近3年内运作上市设想及初步方案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与有企业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市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在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三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效应,引导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重点是:推动企业分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坚持分类指导,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借壳、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原则和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坚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
第六条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财政税收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等额补贴,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二)改制、辅导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前期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上市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期间,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行为在利润分配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等额补贴的办法,由同级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纳税人。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股份制改造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申报上市企业,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在海外上市、借壳上市等方式上市成功,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实现上市后,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对超出部分,上市当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七)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
(八)设立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用地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在符合规划并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对企业予以补贴。
(二)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我市工业用地基准价格执行。
第八条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科技局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条企业因上市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原按政策规定未享受完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第十一条对新增上市企业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每实现1户企业上市,由市政府奖励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10万元,给予市主管部门5万元和相关部门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成立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拟上市企业应向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拟上市企业在提交上市计划报告并做出上市承诺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扶持政策。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所募集资金投入我市低于50%的企业,经市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停止执行上述鼓励扶持政策。已按本规定享受的利益,企业必须及时退还财政。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资金支持,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2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
第十三条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