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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范围
在区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以下两种情形时,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组织进行举报:
1、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2、该欠薪行为在3个月内未被举报或投诉过、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
二、举报受理
3、举报人可直接到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举报,或者通过信函、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工资发放违法事实等)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4、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举报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工会组织在接到欠薪举报后,应及时把有关案件线索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三、奖励对象和标准
6、欠薪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对象:区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存在欠薪行为的举报人(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除外)。
7、举报人所举报的欠薪行为,经调查属实的,视欠薪金额多少给予举报人一次性200-300元奖励。
8、对同一案件多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案件多人联名举报,奖励金额按举报人数平均发放。
四、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9、欠薪举报奖励金由区总工会负责筹集、管理及审核发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举报的欠薪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负责对领取欠薪举报奖励金的举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10、对于举报情况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确认属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区欠薪举报奖励金发放审批表》送区总工会审核发放奖励金。
11、区总工会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凭举报时所登记的有关信息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同时可直接提供本人银行账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举报奖励金。
12、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金:举报人在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领取奖励金;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由于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资料不真实而无法拨付举报奖励金的。
1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举报奖励金管理,保护举报人。不得违规发放举报奖励金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和举报内容,违者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要把举报案件的受理、查证、奖励金发放审查等有关资料归档备查;区总工会要建立举报奖励金发放的专门台账,区总工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定期对举报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通报汇总。
五、其它事项
15、本暂行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6、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无证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