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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暂行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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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养护数据库管理的农村公路项目及路面宽不小于3.5米,长度不小于500米的农村公路。

第二条路政管理的职责

㈠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㈡维护公路、桥涵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㈢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占道乱堆乱放等行为;

㈣管理和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㈤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设施;

㈥负责对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原则,建立各级责任体系。

区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设施的保护工作。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镇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明确1名镇分管领导兼任公路站长,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养护管理人员,人员从镇在职人员中调配,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县、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协助村委会开展村道路政管理;及时报告乡、村道塌方、水毁等公路损坏、修复情况,及时修复、安装乡道安保设施。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村委会和农场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一级应由村“两委”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农场指定1名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提出村道养护管理建设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上报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修复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及时修复、安装村道安保设施。区政府根据区交通局出具的村级管理养护的任务、质量,给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适当津贴。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区交通局、各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区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举办技术培训活动,开展路政执法,保护路产路权及防护设施等工作。

第六条区公路管理所承担县道日常养护、技术培训、督促检查、农路数据库管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各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公路沿线的绿化、美化,积极保护公路沿线生态,鼓励沿线村民在公路两侧种植各类经济林木。

第八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由责任主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可采取养护工负责、社会竞标、集中管理、分段管理、承包管理、认养管理等方式。

在选人用人上采用“镇聘村用”和“村聘村用”相结合的办法,签订《农村公路养护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

区交通局负责建立全区公路养护工档案。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障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等级状态。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条各镇、农场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上报区交通局。区交通局下达计划后,具体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补助资金由区交通局拨付至各镇、农场公路管理站。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责任主体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路巡查,处理或协助处理违章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防护设施,保证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渠道有:各级政府配套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有效引导、尊重民意、村民自愿等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赔、补偿款;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其他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大、中修养护资金和日常小修养护资金。小修养护资金的拨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养护里程实行考评补助,及时足额核拨至农村公路责任主体。

小修养护补助定额基数标准为:县道6000元/年公里(其中省级补助3000元/年公里,市级补助1200元/年公里,区级补助1800元/年公里),乡道2700元/年公里(其中省级补助1000元/年公里,市级补助350元/年公里,区级补助135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其中省级补助500元/年公里,市级补助120元/年公里,区级补助380元/年公里);各乡镇配套资金为:乡道27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

小修养护资金拨付方式为:区政府按序时进度将资金拨至区交通局专户。区交通局在农村公路半年考评和年终考评结束后,根据考评结果分两次拨付到各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各镇、农场再拔付给具体的养护单位或个人。

区级大、中修养护资金,按县道4000元/年·公里;乡道1800元/年·公里;村道500元/年·公里,由区交通局编制年度计划,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序时进度拨至区交通局专户,与上级政府拨付的大、中修资金及其它资金捆绑统筹使用。区交通局根据具体大、中修维修工程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根据工程维修进度情况下拨给各镇、农场。

第十四条区交通局、各镇、农场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

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户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消,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区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跟踪审计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违者将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逐级考评制度。

各养护责任主体每季度分别对登记列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评。

区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技术及使用状况、养护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对各责任主体所管辖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抽查考评。年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资金核拨、养护工续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上报区政府作为对各镇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技术标准、管理考评细则由区交通局另行制定、印发。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