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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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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一、关于法定奖励及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400元的扶助金。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扶助对象:居住在本辖区的农村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在本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等(含三等)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二)扶助标准:二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300元;三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200元直至治愈或康复。

(三)发放渠道: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发放。

四、关于奖励扶助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法定奖励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向户籍地村(社区)领取《区法定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表》,提出申请;

2、村(社区)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同意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后,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个镇(街),申领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情况;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收到并发症人员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当事人申请材料的审议工作。无异议的,签署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镇(街)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对村(社区)委会申报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无异议的,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对镇(街)计生办报送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法定奖励及扶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镇(街)计生办要建立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对象资料档案,并报区计划生育局备案。

2、区、镇(街)、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理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计生部门要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服务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区人口计生局核发。

5、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法定奖励及扶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联合督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七、本规定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具体实施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