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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暂行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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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7、建立健全区、乡(镇)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8、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9、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10、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1、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8、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9、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0、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可协调本级各部门迅速调集有关人员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事项。

第三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同职责

第八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协助市安监局核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巡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室内装饰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使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

(十五)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的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区工商局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

第十三条区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区执法局职责:

(一)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焚烧处理的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二)根据上级授权委托,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工伤认定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区环保局职责:

(一)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对弃库、闭库环境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选矿行为;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五)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五)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做好校园交通安全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区交通局职责:

(一)监督、指导海事机构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指导、监督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道路客、货运输以及客运站、货运站(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审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督促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依照有关法规,对所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区文体局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负责区属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承担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组织拟定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区贸发局职责:

(一)对商贸投资项目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二)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大型商场、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区经济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承担职责范围内区属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度。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协助市民政局做好辖区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二)负责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三)协助做好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和市授权管理的星级饭店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乡镇旅游单位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职责:

(一)协助市规划局将安全生产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程的方案审定工作中;

(二)负责区属安置房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协助市建设局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镇街做好区管城市道路及小街巷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沿街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安全管理;

(四)协助市建设局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授权职责,做好采矿许可证报批工作,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地矿大队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占地建库的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报请市国土资源局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农林水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产品经营标识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六)负责拖拉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七)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八)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区外经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调督促做好承办的大型外经贸活动、会展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区人防办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人防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区房管局职责:

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住宅小区物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二条区园林局职责:

(一)对区属城市公园、风景区、重大节日游园活动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园林绿化、园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职责(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

(一)负责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五条区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三十六条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工作,及时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协调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七条区发改局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三十九条区人事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四十条区统计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区广电局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区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实施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查禁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施放活动。

第四十三条区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四十四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电力管理等其他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当地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向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级各部门应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四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区安委会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进行点评并通报。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各级各部门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区政府安办,区政府安办按时报送至市政府安办。区政府安办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区政府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或委托区安办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省政府的规定赶赴事故现场,应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总指挥由政府分管行业领导担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可能发生更大危险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防御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安监、交通、国土资源、农林水、广电、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政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五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检查的,应当组织联合检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