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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政办【】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完成招标工作并确定施工单位后,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对工程开工、质量、进度及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本细则主要执行对象是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的监控时序是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进场直至工程竣工移交给业主单位。
第五条方案论证及图纸会审。
设计院施工蓝图完成并交付业主后,应当由县建设局组织召开由设计院、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的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分析,最终由设计院提出修改意见或修改方案,并做图纸会审记录。
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对方案的合理性(包括方案的适用性、工程造价和建成后的维护管理费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
第六条工程开工管理。
在新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首先要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况、主要施工工艺、工程施工的难点环节及解决方案、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及进度保证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施工机具配置及人员职责等内容,同时在图纸会审的相关问题已经由设计院给出确定答案的前提下,《施工方案》应根据《图纸会审相关问题答复》做出相关论述。
《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县建设局,县建设局批准后,由施工单位报送《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并被建设局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工。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施工单位进行下个分部分项工程前,应当向监理工程师和县建设局报送已完分部分项工程的自检报告资料。
在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资料后,监理工程师会同县建设局相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符合施工质量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须经过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工序(如灰土密实度、混凝土强度等),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县建设局相关人员共同现场取样(制作),样品封存后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资料与工程进度的同步性,不得“先施工,后补资料”。
第八条施工变更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般设计变更,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方案,经设计院和建设单位同意并被县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县建设局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因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必须根据工程(图纸)实际情况核准后增加工程量,在工程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核、批准。
对政府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如果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或对工程造价、进度造成重大影响的清单漏项,除经过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经过县发改、审计、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招标、单独询价或者直接发包。
第九条工程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应体现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中,《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由施工单位于月底前将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报送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相关股室应根据进度计划进行实时跟踪,对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进行及时排查,重大问题应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领导。
第十条工程竣工及验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业主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主要包括现场勘测、观感评定、施工资料检查等。
对已经完成工程施工工作,但是相关资料缺失的,业主单位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时要查明施工资料缺失的原因。
严格杜绝在施工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工程移交。
第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的处罚规定。
违反本细则关于工程开工管理规定,擅自施工,由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由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关于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由县建设部门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县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年8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