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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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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二、责任追究对象

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公民、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内容

(一)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

(二)市政府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求进入中心实施集中审批和联合审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中心外继续受理的;

(三)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四)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施审批或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事项的;

(七)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等擅离职守的;

(八)服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九)对当事人一次告知不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十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十二)丢失或损毁当事人呈报材料的;

(十三)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或办事不公的;

(十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五)办事推诱扯皮、敷衍塞责等不负责任的;

(十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责任划分

(一)承办人未经授权直接做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的事项有错误,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批、核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授权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六)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八)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九)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作用确定责任。

五、责任追究方式

(一)追究政府部门责任

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四种情形之一的,除责令整改、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追究行为人和领导责任。

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年度内被投诉两次的,另给予通报批评;年度内被投诉三次的,予以3―6个月的诫勉,扣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

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待岗学习等处理,并予以3―6个月的诫勉,扣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称职等次;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并予以3―6个月的诫勉,扣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称职等次;责令负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扣发奖金、免职或辞退等处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等处理;给予负重要要领导者通报批评。违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六、责任追究程序

(一)由市监察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机构,会同“中心”督查处具体负责服务中心内日常监督检查和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及对违规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投诉机构会同“中心”督查处根据情节轻重和违规行为的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市监察局和投诉对象所在主管各部门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三)构成违纪的,由投诉机构受理,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政纪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四)实施责任追究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责任追究的情况向投诉机构和“中心”督查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