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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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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安装、线路维护及电费征收等供电管理行为,更快更好地支持经济建设,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本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变压器的安装

由用户向场部提出书面申请,场部农电站根据供电线路负荷情况,向分管领导提交可行性意见。经审查,符合安装条件的,由场部联系供电安装部门,按必要程序予以安装。

第三条电表的安装

1、由用户向场部提出书面申请,场部农电站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安装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农电站凭分管领导审批单予以安装,并将新安装的电表的基本情况送财务科,录入收费系统。

2、电表由用电户自行购买,农电站负责质量把关。

3、电表的安装期限:自接到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4、严禁用户私自安装电表或场农电站未经批准而擅自为用户安装电表。

第四条变压器和电表的调查确认

1、变压器属场有资金安装的,其所有权归场部,使用权归用电户。但自确认之日开始,用电户应与场部签订《变压器使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需约定监管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承担等事项。该《合同书》的签订工作由农电站负责。《合同书》一式叁份,其中需送办公室存档壹份。

2、变压器应按照一定的区域,依次予以编号。

3、电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用户所有,场农电站负责监督管理。

4、电表应按照一定的区域,依次予以编号。

变压器和电表的调查确认工作由场部派员实施,用电户配合。

第五条电价的确认

以变压器的用电性质为依据,变压器的性质为工业用电的,该变压器以下的所有电表的电价执行工业用电标准。变压器的性质为照明用电的,按下述规定确认电价:

1、确属照明用电的,执行照明用电标准;

2、工业用电的电价为每度0.70元;灌溉用电的电价为每度0.40元;照明用电的电价为每度0.52元(场为暂定)。用于工业生产或加工房的,应另安装一块电表,执行工业用电标准。

第六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确认工作由农电站和财务科实施,该工作同时进行,一次性完成。调查确认完成后,其资料交财务科汇总并建立电费收缴系统。

第七条电费的收缴

1、场农电站按月抄表,将每块电表的上月底数、当月底数予以记录,将《月度用电统计表》及时提供给财务科。

2、财务科根据《月度用电统计表》计算各用电户应缴电费,打印《电费收缴收据》(或开具《市农村电费统一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汇总后交由农电站收取电费。

3、农电站将收取的电费及时、足额上交到财务科。

4、村民的电费收缴,使用上述票据,由财务科会同村电工、农电站统一开具,交村电工收取;场农电站与村电工关于电费的结算方式暂时不变。

5、用电户当月拒不交纳电费的,由农电站发催缴通知。逾期不交的,将用电户名单提供给财务科,经财务科确认为拒交的,由财务科和供电所共同实施断电措施,收缴电表。用电户再次申请用电的,在补缴拖欠电费的同时,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供电线路的维护

1、企业变压器以外、居民生活用电电表以外的公共线路由场农电站维护,维护资金由场部支付。

2、企业变压器以内、居民生活用电电表以内的自有线路由场农电站负责维护,但维护资金由用电户支付。

第九条违规责任

1、违反第三条第4项规定,农电站未经批准擅自为用户安装电表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

2、违反第五条规定,弄虚作假确认电价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

3、违反第七条第1项规定,提供虚假用电底数的,对责任人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1000元罚款并予以组织处理。

4、违反第七条第2项规定,未使用财务科出具的《电费收缴收据》(或开具《市农村电费统一收据》)的,对责任人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并追缴私收电费。

5、违反第七条第3项规定,截留电费或超过30天未将收取的电费全额上交财务科的,对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追缴截留的电费。

6、村电工违反第七条第4项规定,未使用统一票据收费的,对农电站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7、违反第七条第4项规定,财务科拒不确认或弄虚作假确认或不配合采取断电措施(收缴电表)的,对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第十条奖励

1、农电站工作人员出色完成电费收缴任务(应收尽收)的,年终对农电站奖励5000元。

2、财务科工作人员出色完成任务(无差错)的,年终对财务科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