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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奖励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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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奖励规定

一、新增纳税企业奖励标准

1、新增纳税企业过30万元的,按所纳税额的1%奖励;

2、新增纳税企业过50万元的,按所纳税额的2%奖励;

3、新增纳税企业过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所纳税额的3%奖励;

二、纳税增幅部分奖励标准

企业纳税增幅按递进奖励:

1、较年纳税增幅在10%—20%(含20%)按增幅的2%奖励;

2、较年纳税增幅在20%—30%(含30%)按增幅的3%奖励;

3、较年纳税增幅在30%—40%(含40%)按增幅的4%奖励;

4、较年纳税增幅在40%以上按增幅的5%奖励。

三、参照标准,以年企业缴纳税收额为基数。

四、本规定所指的税收是指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缴纳财政的国税、地税两者总和(不含退税,不含企业缴纳的各种基金和附加)

五、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注册的生产型企业、非生产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

六、企业缴纳税收核定由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根据年终县财政决算口径确定。

七、奖励程序及时间由企业提出申请,通过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审定后,经政府研究确定,在年终总结表彰会上公开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