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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参保人员就诊须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手册》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医疗费用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门诊住院
一、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时须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定点零售药店售药时,必须验证施治和售药,并在《基本医疗保险
病历处方手册》中记载病情,填写一式三联(存根、取药、结算)专用处方并签章。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依据结算联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结算。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符合特殊规定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二、就诊、购药发生的医疗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住院,三日内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入院通知单、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审批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一)住院时个人应按医院规定,预交一定的押金,并同时交押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同职工结清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部分。
(二)年度内一次住院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特殊病种目录》范围的病种外,视为二次住院,个人再次负担按医院等级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的金额。医疗费用采用年度累加计
算支付的办法核算。住院时间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下年度首次住院结算,由于医疗机构不合理因素造成同一病种15日内再次住院,其第二次住院费用全部由第一次住院就诊的医院
(三)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含起付标准)最多不超过总医疗费的40%,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连续参保时间不满一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金最高支付10000元。
四、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达到封顶线,还需继续治疗的,须办理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审批手续。出院30日内,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资料、医疗费用明细表、发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五、囡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三日内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急诊证明、病历,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医疗费用由4"A负担。待病隋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必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特检特治
六、患《特殊病种目录》范围内疾病,需在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治时,应持主治大夫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结,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报销。
七、因患瘫痪、肿瘤晚期等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困难需住家庭病床的,应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家庭病床审批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八、门诊医治《特殊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需采用高新技术检查、特殊治疗时,由主诊医师填写《特检、特治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规定报销。住院需特检特治的,由主任医师和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后,可检查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规定报销。
九、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组织移植,必须由主任医师建议,主管院长签字后,填写《特检、特治审批表》,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批。购买器官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报销。
异地治疗
十、出病情或医疗设备限制需转外地治疗的,必须由三级医院建议,医保科开具转院介绍信,填写《异地治疗审批表》,经省卫生厅确认,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医疗费个人自付2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未经批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十一、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相因公驻外地工作一年以r的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拨给个人管理,结余旧己。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号、发票、
病历(复印件)、处方等资料,按季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报。核报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同类人员人均医疗费为准,首次返还80%,待复核后在三个月内付清剩余20%。
十二、在国内因公出差、探亲假期间,住院须在县级眦t医院治疗,医疗费原则上按一地一处核报,由用人单位按季汇总并同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发票、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三、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