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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爆及剧毒物品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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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爆及剧毒物品管理规定

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民用爆炸(剧毒)物品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县(区)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统一安排部署,连续不断地开展了治爆(剧毒)活动,收缴了一大批非法爆炸(剧毒)物品,打击处理了一批涉爆(剧毒)违法犯罪分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些涉爆(剧毒)单位的领导对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清,没有依法管理,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一是有的销售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剧毒)物品;二是有的销售企业为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企业非法销售民爆(剧毒)物品;三是个别县水利、交通、扶贫等部门违法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分配民爆物品;四是有的使用单位虽有合法的使用、储存手续,但储存条件简陋,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管理混乱;五是有的县公安局越权办理爆炸(剧毒)物品准购证和准运证,越级签证、甚至还弄虚作假使用已经作废的旧证,对爆炸物品进行购买许可审批;六是县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对爆炸(剧毒)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不严,检查不到位。由于这些原因致使我市爆炸(剧毒)物品丢失、波盗非法买卖,运输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和公安机关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从维护稳定和确保—方平安的政治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民爆(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切实严格依法管理,牢固树立“爆炸(剧毒)物品无小事”和“责任重于泰山、防范胜于抢险”的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加强民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二、全面清理整顿涉爆(剧毒)企业,明确相关责任

各县(区)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市民爆(剧毒)物品安全检查专项工作,对—辖区内的所有涉爆(剧毒)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认真查处存在的问题,彻底纠正违法行为,堵塞漏洞,进一步明确涉爆(剧毒)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1、矿山、矿点开采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公安机关才能办理爆炸(剧毒)物品准购、准运证。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公安机关不得审批其购买和使用爆炸(剧毒)物品。

2、涉爆(剧毒)企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爆(剧毒)物品中,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经公安部门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爆(剧毒)企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民爆(剧毒)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民爆(剧毒)物品外,属于个人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司:台安管理处罚条例》(年3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企业行为,依法追究企业领导的刑事责任。

4、涉爆(剧毒)企业由于不执行爆炸(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违章操作,发生爆炸(剧毒)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涉爆(剧毒)使用企业,在使用爆炸(剧毒)物品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向无使用许可证的矿山、矿点转让、转送、转借民爆(剧毒)物品;坚决杜绝为非法开采的矿山、矿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骗手段代办申请审批的爆炸(剧毒)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一旦发现这种违法行为,由发现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的爆炸(剧毒)物品,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依法管理、使用爆炸(剧毒)物品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市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工作细则》提出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一是生产企业要按照下达的计划指标生产,按规定供货,严禁超计划生产、直销和无证销售;二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要到公安机关办理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爆炸(剧毒)物品的有关证件;三是使用企业必须依《使用许可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且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同时要严格出入库登记,对使用剩余的爆炸(剧毒)物品,必须当天退库;四是涉爆(剧毒)单位的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必须经省公安厅组织培训,并颁发资质证,方可上岗;五是严禁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领导以任何理由采取签字、批条子、打电话等变相指令方式,为个别企业和个人审批民爆(剧毒)物品。

四、严格公安机关内部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市、县(区)公安局要严格贯彻执行《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剧毒)物品许可审批制度》和《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用爆炸(剧毒)物品许可审批资料审查流程》,严肃监督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把审核审批关,严禁越权越级办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加强对每个工作环节的检查监督,坚决杜绝违规审批,严禁为无证非法矿山、矿点、工程项目业主或个人审批。对不符合规定审批民爆(剧毒)物品和越权、越级审批的行为,要坚决追究审批者的责任,造成涉爆(剧毒)案件或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公安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涉爆(剧毒)单位的管理

各县(区)公安局派出所,要对辖区所有涉爆(剧毒)企事业单位逐一登记建档,详细记载涉爆(剧毒)物品单位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民爆(剧毒)物品流向信息和安全检查信息,加强对涉瀑(剧毒)单位在使用环节的管理。实行每月报表制度,每月对辖区矿山、矿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整顿不彻底的,一律关闭,严防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