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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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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管理规定

一、清理的目标和任务

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二)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的依据和方法

(一)清理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计划。上位法作了修改,下位法必须作相应修改。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清理方法。

一是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办法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二是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到开门清理。三是要集中清理、分类处理。四是要分工负责,抓好督促落实。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委和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法制办公室予以配合进行清理。市政府其它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各县(区)清理工作参照市政府部署,结合各自实际自行作出安排。

五、清理工作程序

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委和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文件,首先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现行政策,逐件逐条认真对照检查和梳理,提出修改、废止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处理。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

六、清理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7月至9月20日):

1、7月底前,全面部署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明确清理责任,提出清理要求。

2、9月20日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所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工作,并结合清理出的每1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初步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年9月21日至10月31日):

1、10月15日前,市政府办和市法制办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提出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重新制定等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10月31日前,根据汇总情况,形成清理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3、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法制办公室要编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于年10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