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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优抚政策
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签署第413号令,年8月1日。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残疾军人: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员。
乡复员军人:指在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并参加过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军队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指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二、优抚新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年7月27日下发了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文件精神主要有以下三点:为解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困难。
1.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年12月12日国务院)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适时适当提高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