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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社区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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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引导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化解矛盾纷争,在全区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平安、和谐、繁荣的建设。根据《区“律师进社区”工作实施意见》(江委办()73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进社区”工作坚持服务为民、公益为主、正面导向、持续运行、复合共建原则。

第三条区局成立“律师进社区”工作指导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检查小组),成员为局领导、各科室长及各司法所所长。统一指导和检查“律师进社区”工作。

第四条指导检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服务管理科,主要负责“律师进社区”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指导检查小组的决议;

(二)制定并修改基本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进社区”工作,对结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考评和监督;

(四)负责“律师进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的申报、管理和发放;

(五)对社区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走访和抽查,听取社区和居民对律师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各律师事务所指派1名律师进驻结对社区,并与结对社区签订服务协议书,按协议书确定的时间、地点指派,负责和结对社区的总体协调;

(二)及时了解、掌握指派律师工作情况,对指派律师进行业务指导和考评;

(三)定期和结对社区进行情况交流,协助组织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等活动;

(四)向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本所律师工作津贴的申报和领取。

第六条社区律师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社区居民和居民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居民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定期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协助起草、修改和审核社区的居民公约、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参与重大项目或合同的谈判、签约活动,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处理其它涉法事务;

(四)调查了解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倾听社区居民群众的民生诉求,了解社区民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各司法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联系社区负责人,安排社区律师工作室,并以醒目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律师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信息,统一发放“服务联系卡”,方便社区居民随时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

(二)每月走访律师工作室,加强与社区律师的沟通,听取社区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评价社区律师的工作情况,及时向指导检查小组办公室反馈;

(三)每月将“律师进社区”活动情况及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导检查小组办公室,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四)加强社区律师工作的报导与宣传,每月将“律师进社区”工作开展的典型案例、普法培训、创新举措等进行收集整理,并报指导检查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各社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与社区律师的沟通联系,主动邀请社区律师参与社区重大活动,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社区律师反映;

(二)协调好“律师进社区”工作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综治中心工作、“和事佬”协会工作之间的关系,主动配合社区律师对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三)如实评价社区律师的工作情况,并及时向辖区司法所反馈;

(四)为社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社区律师每周定期到社区工作室工作半天,为社区居委会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居民获得法律援助,协助社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每季度至少在社区举办1次法制讲座,对社区各种组织和居民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正面引导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权利,理性表达诉求;每年至少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和社区工作者进行1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调解工作水平。

第十条社区律师在接到社区或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社区律师随时接受社区或居民的电话、电子邮件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社区律师应做好工作日志,对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作详细记载,每次的工作日志交由社区负责人签字,做到一社区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

第十二条社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居民之间的纠纷,应本着息讼止纷的思路进行处理,不得挑辞架讼。各律师如果遇到本联系点居民与社区或当地镇、街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积极做平息工作,并及时将情况向辖区司法所和指导检查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社区律师可以调解结对社区居民之间、组织之间、居民与组织之间的诉讼或者仲裁,但不得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者促裁活动。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中,社区律师不得担任联系社区及居民对方当事人的人。

第十四条社区律师参与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社区律师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接触、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社区律师不得收受被服务对象的吃请和馈赠(除锦旗外),不得谋取任何非法利益,自觉接受司法所和社区的监督。

第十七条社区律师对因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调整服务时间或结对社区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提前3日向指导检查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由指导检查小组统一调配。

第十八条社区律师按每月一报的方式,于每月2日前将活动的次数、活动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司法所汇报,辖区司法所汇总后于每月3日前报指导检查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指导检查小组办公室根据社区律师的工作日志和社区反馈、平时抽查情况,适时对结对律师事务所和社区律师组织交流。

第二十条指导检查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律师进社区”工作总结会议。内容主要为:律师事务所或社区律师总结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司法所通报辖区“律师进社区”工作开展情况;各参会人员就如何做好该项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指导检查小组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律师进社区”工作情况将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评优”、百分考核的内容之一。指导检查小组每年对成绩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多次抽查不到位、社区反映不负责的律师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局指导检查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