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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禁燃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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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禁燃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在城区范围内,市民可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日十七天内,在禁放以外的地点燃放规定品种、规格和标准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三)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50米范围内;

(五)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及周边60米范围内;

(六)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七)市、区党政机关所在地;

(八)其他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地点由责任单位负责在醒目位置悬挂全市统一制作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示牌。

三、社会团体拟举办焰火晚会,或因特殊情况单位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单位应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附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燃放规定监督实施。

四、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并在空旷地面上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已燃物和纸屑灰烬,消除火灾隐患。

五、关于烟花爆竹的销售。

(一)专营专供、统一布点、统一配送,限时销售,统一回收。配送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六日;销售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六日;回收时间为每年正月十七日至正月二十一日。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运输伪劣烟花爆竹。

六、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七、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通告》精神负责本辖区、本单位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城管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